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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标志的法律保障制度
发布日期:2010-10-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环境标志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环境管理手段为许多国家所采用。其是通过对公众消费的影响,使厂家相对自觉生产环保产品以达到最终保护环境的目的。环境标志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相关法律制度作为保障。

  【英文摘要】The environment symbol system is an emerging environment management method accepted by many countries. It makes the factories relatively aware produc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to achieve protects the environment the goal by influence the public consumers.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environment symbol needs the legal system to take the safeguard.

  【关键词】环境标志;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英文关键词】 environment symbo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public participation

  环境标志是指由政府部门、社会或民间团体依据一定的环境标准,向有关申请者颁发其产品或服务符合要求的一种特定的标志,标志的获得者可以把标志印在产品或包装上。作为产品的一种“证明性商标”,它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在生产、使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它同类产品相比,具有低毒少害、节约资源等环境优势。环境标志产品是以保护环境为宗旨的,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经各种传播媒体的报道,将此类咨询提供给社会民众,其目的在于通过提高国民的环保意识,影响民众的消费习惯,以此提高环保产品的竞争力,从而鼓励企业在生产、买卖、废弃过程中节约资源减少污染,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

  一般认为,环境标志产品有以下两个共性; 一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对周围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二是产品的质量的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标准。环境标志产品以保护环境为宗旨,从理论上讲,凡是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但采取一定措施即可减少这种污染或危害的产品均可以成为环境标志的对象。由于食品和药品更多地与人体健康相联系,因此,国外在实施环境标志制度时一般不包括食品和药品。根据产品环境行为的不同,环境标志产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节能节水低耗型产品;可再生、可回用、可回收产品;清洁工艺产品;可生物降解产品四种。

  一、环境标志的发展及现状分析

  最先采用环境标志的是德国,其“蓝色天使”环境标志计划于1977年由德国政府制定,自此之后,各个国家相继开始实行环境标志制度。如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日本的“生态标志制度”,法国的“NF环境”,北欧于1989年实施的“北欧白天鹅”计划以及欧共体于1992年开始的“欧洲之花”的生态标志计划。除此之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公众团体也制定了一些环境标志制度,其中比较有名的主要有美国的“科学证书制度”和“绿色签章”,瑞典的“良好环境选择”及德国的分别用于纺织品,热带木材和成衣的三种环境标志制度。20世纪90年代初,越来越多的国家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如韩国,新加坡和一些东欧国家如波兰、匈牙利、克罗地亚也分别引入或发展了自己的环境标志计划。目前,世界上已有30多个实施了环境标志制度的国家。

  1994年,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CCCE)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正式开始。它是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立,依据《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开展认证工作,是代表国家对产品环境行为进行认证、授予产品环境标志的唯一机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并且任何产品都有资格申请环境标志。环境标志认证以不营利为原则,通过开展认证活动,保证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环境标志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中国环境标志对每一类认证产品都制订有技术要求,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开展认证种类42类,产品涉及家电、建材、轻工、纺织、汽车等各大行业,有140多家企业的430余种型号产品获得环境标志,使越来越多的环境标志产品进入到公众的生活中来,为我国的环境保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环境标志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一)环境保护是环境标志实施的最终目的

  发展环境标志最终的目的就是保护环境。它通过两个具体的步骤得以实现:一是通环境标志向消费者传递一个信息,告诉消费者哪些产品有益于环境,并引导消费购买、使用这类产品;二是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和市场竞争,引导企业自觉调整产品结构,采用清洁生产工艺,使企业环保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生产对环境有益的产品。

  (二)环境标志是环境保护的有效经济刺激手段

  环境问题一向被认为是行政管理问题,单靠企业和市场是无法解决得。 环境法中的经济手段,指的是在保护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的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从而引导经济活动主体进行选择,以便最终有利于环境的一种手段。经济手段已经成为很多国家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标志制度正是以市场为因素,为企业从环境污染、破坏者转变为环境保护者建立了桥梁。

  实施环境标志,实质上就是将非经济的手段化为经济刺激手段,利用具有高度环保意识的消费者引导市场,用市场来刺激有利于环保的产品开发及利用,实施环境标志的基本目的,是引导消费者在做出购买决策时更多地考虑获得环保标志的产品,从而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的环保意识。环境标志的使用将影响和改变消费者的市场消费行为,为可促使制造商生产出更多有益于环境的产品。如德国颁布了水基漆环境标志,与传统漆相比,该产品有机溶剂含量少,少气味,对人体无害,所以很快就占据了市场,传统的溶剂漆不久就被淘汰,市场上一半以上的产品达到排放标准。在加拿大,由于实施环境标志,汽车废气、废纸、废塑料的排放明显减少。这些成果都是环境标志在市场中依靠对购买者的直接导向而实现的。因为公众的购买倾向无疑会影响商品的设计与生产,环境问题成为衡量产品销路的一个重要因素。

  可以说,环境标志是以其独特的经济手段,让广大公众行动起来,将购买力作为一种保护环境的工具,促使生产商从产品的生产到处置的每个阶段都注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从而达到预防污染、保护环境、增加效应的目的

  (三)环境保护与环境标志都以公众参与为基础

  环境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环境保护的各项事业与制度都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并且有赖于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和积极参与。环境标志作为环境保护的一项有效保护措施,同样以公众参与为基本前提。可以说,公众参与是环境标志的生存的沃土,是环境标志大厦构造的基石。而实施环境标志,又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一个好的方式,它扩大了环境保护在公众中的影响,拉近了环境与人们日常生活之间的距离,无形中提高了环境保护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

  传统的环境管理,总是通过行政权的使用对企业进行管理,即遵循着古老的猫抓老鼠的游戏规则。但企业存在的目的是营利,其不可能以牺牲自己的利润而保护环境。企业的环保措施多是由于法律或政策的约束而采取的消极、被动的举措,因而环保法律的实施效果不能达到理想状态。环境标志制度在行政主体和企业之间加入了重要的一个环节——公众的参与,通过公众对环保产品的选择扩大了环保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从而引导企业变消极为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这一逆向引导作用,鼓励了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节省了行政机关对企业管理的成本,有利于环境保护,并且环境效应显著提高。

  三、环境标志的法律保障问题

  建立在信息引导和市场自由竞争基础上地环境标志制度,在经过探索试验后,必然存在一个从政策引导到制定法律的过渡问题。环境标志需要一种具有稳定性、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形式存在,这种规范就是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已转入市场经济的轨道,环境标志制度借用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在生产经营者自愿基础上生产销售被认定为有益环境的产品,以增强该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以个人的环保意识和直接的参与行为,来影响生产经营者努力增加在产品的生产、处置各环节的环保投入,以此收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佳。经济手段是保护环境的有效方法,法律规定则是保护环境,保证环境标志制度顺利发展的可靠保证。虽然各国的法律体系不尽相同,但环境标志计划之间却有很多相似的法律规定,大部分国家的环境标志计划都聘请法律顾问,依照法律规定把环境标志登记注册为商标,与使用标志者签订合同,防止错误使用标志,保护标志计划的顺利实施。

  环境标志被注册登记为商标,以便保护它的非行政性和防止不正当的使用,各国的做法不完全相同。在德国,商标所有权归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在日本,所有权归环境协会。实践证明,这种商标保护方式对防止“假冒”的环境标志产品是非常必要的。此外许多环境标志中也建立了后续的法律程序,对于不当使用环境标志的行为都制定了处罚措施,以保证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如澳大利亚的标志计划中建立了仲裁机构,而在德国的环境标志计划中,如果标志使用不当,无论质量保证协会与标志协会,还是联邦环境署的立法人均可以采取行动。加拿大的做法是,环境代表随时对已签订了标志使用合同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看其是否遵守协议。加拿大政府认为,依照法律遵守规章,对保护标志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在推行环境标志计划中,必须保证授予标志活动的公平性。相比外国我国的环境标志的法律保障存在较大缺憾,笔者在查阅国内外资料认为,我国的环境标志法律保障体系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完备化。根据我国现有环境立法状况,环境标志计划的实施应尽量应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以约束环境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并保障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环境标志商标属于证明商标,一般来说,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已通过鉴定或已按某项标准进行生产,因而该商品已具备某项质量特点和功能。通过使用证明商标,使商品对消费者具有更大的吸引力。目前证明商标已发展成为国际上一种重要商标。目前,我国现有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环境标志的商标法保护,我国现行商标法从证明商标的定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侵权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对我国环境标志工作的推动起到了保架护航的作用;二是环境标志的产品质量法保护,我国环境标志制度走的是认证的道路,环境标志亦属于“认证标志”,因此,产品质量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环境标志制度的顺利实行奠定了基础;三是环境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当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国内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横行肆虐,已严重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与安全。在此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应为环境标志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使环境标志一进入市场或即将进入市场就有安全感。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还没有走到立法的轨道上来,环境标志的专门立法文件并不存在。当前,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运行依据的是《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建议》等文件,这两项规定既非法律也非依法律授权所制定的行政法规,此作法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则,还存在争议。在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建立的初期,这种实验性的做法是合理和必要的。但随着我国和世界各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发展,使我国环境标志制度走到法律的轨道上,提高环境标志制度的法律层次,将更有利于今后我国环保和贸易的发展。环境标志是证明性商标,一旦厂家认识到它的优势作用,在使用中会出现很多问题。如因环境标志管理而引起的救济问题,包括使用前的申请和使用的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和诉讼,获得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的制定问题等。这些都是需要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与具体措施。

  其次,环境标志使用合同书制度的完善。当前,我国已构建了环境标志使用合同书制度,该制度使环境标志的实施更具合理性及法规性。自愿申请使用环境标志的企业,必须依法签订环境标志使用合同,保证依法履行合同,正确使用环境标志。不得在自己生产的其它未经许可的产品上粘贴标志,更不得夸大其词的宣传,否则就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此制度亦存在缺陷。目前,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都采取的是“自愿申请”的原则,但该原则并不适应我国的国情。我国尚属发展中国家,除少数出口企业外,大多数企业对环境标志并不关心,更不愿为此付出。这种状态将有碍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在经济全球化和绿色壁垒日趋严重的今天,我们不紧跟住世界的潮流并有所创新,是不可能在全球性的大市场内取胜的,因此,笔者建议改“自愿的原则”为“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我国那些对环境破坏严重,绿色含量极低并直接危害人类健康的产品,可以采取强制认证的方式,而对于绿色含量一般的产品,可以采用自愿认证的原则。

  【作者简介】龙茜,女,重庆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2005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1]. 万劲波:《中国环境标志制度若干法律问题初探》 [J],载《再生资源研究》2000,1

  [2]. 刘波:《论中国环境标志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J],载《法学论坛》2005.7

  [3]. 夏青等著:《环境标志》[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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