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法院辨明案件事实、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据,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与责任的关键。
对抗式庭审方式的采用使证据的重要地位更加特出。然而,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法院对待案件从曾经的职权主义模式转变到了当事人主义模式。这就是说法院不再进行繁而乱的庭外调查取证工作。可是法官最终采信谁的陈述就要看谁提供的证据的分量更重、更可信。因此,在这种法院放弃对案件的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谁将重新承担起调查取证这一重要责任成为了应该引起注意的问题。
一,当事人不是承担调查取证责任的合适人选
虽然当事人与案件有最密切的关系,对案件的真相内心最清楚。但是当事人却无法承担起调查取证的责任。
1,许多当事人对法律知之不多甚至有不少人是法盲,他们根本无法从法律的视角去分析案件,无法从法律出发得知什么样的证据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证据是有利于自己的、一个证据的证明力到底有多大?
即使当事人在外界的干预下知道了应该拥有什么样的证据,他们也常常因自身的社会地位不高、能力不足而无法真正的得到这些证据。
2,赋予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权力势必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笔者在暑假实践中深有体会。有一起因施工队在施工路段没有设置明显标志物而导致一轿车发生事故的索赔案件。当笔者随同法院工作人员将开庭传票送到被告施工队的领导手中时,他当着我们的面暗示他队中的人去进行证据的伪造工作。
如果当事人拥有调查取证权,因自身利益的要求加上当事人思想意识的不高,必将会使在法庭上出现许多对本方有利、对对方不利的伪证据。这样有损庭审的威严、有碍于司法的公正。
二,律师是承担调查取证责任的合适人选
1,律师是经过高等教育的人,是掌握足够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他们有能力从法律的需要出发去寻找证据,从而避免不必要或无效的证据出现于法庭。再说律师获得证据的思维远比当事人的思维要宽广。
2,律师在法庭上是维护其当事人利益的人。他因此对他的当事人有一种责任。这种责任要求律师应该为他的当事人进行证据的调查搜集工作。这是律师这一行业的要求。
3,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是以正义与公平为价值追求的。因而一个合格的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是不会进行制造伪证的违法事情的。
4,律师在社会具有一定的社会威信。对一些属于秘密的证据资料的搜集,由律师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去进行是能够被社会接受的。例如:认对一些关系当事人个人秘密的资料,律师在法院的认可和授权下去要求有关掌握这些秘密的单位进行必要的有效合作工作是切实可行的。
5,律师调查取证有利于其在法庭上运用证据的活动的进行。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律师对证据有了全面了解与掌握,故在法庭上能够熟练的应用。这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对证据的了解使律师在法庭上能够趋利避害,更好的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律师是承担调查取证责任的合适人选。
三,律师调查取证制度的构建
首先,通过法律确立律师拥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和义务。让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有发可依。这也是减少律师调查取证中遇到麻烦的一个有效办法。
其次,加强律师执业前的调查取证能力的培训工作。将调查取证能力的培训定为律师执业前必须经历的培训之一。经过执业前的能力培训,增强律师的能力,使律师在工作时能够得心应手,更好的履行调查取证的义务。
第三,改变法院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一)法院对律师调查取证不进行干预,以确保律师在调查取证工作中的独立性;(二)法院要为律师调查取证工作提供适当的帮助。这种帮助不是指法院暗示律师应取什么样的证据或者怎么样去取证,而是指当律师在取证中遇到法院能够解决或者能够提供适当方便的问题时给予律师以帮助。例如:法院通过提供介绍信来帮助律师进入某单位进行取证。
最后,提高律师行业的社会地位,加强律师的社会保障。律师这一行业本身具有高知识性高技能性,应当拥有很高的社会地位,且律师地位的提高也将利于律师调查取证工作的进行。
目前社会上,律师的社会保障很差,曾经发生的某律师被绑架的事件就足以说明这一点。当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时,势必会造成对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威胁。如果对方当事人缺乏理性,那么律师就处于一危险的地位。而律师又不象法官、检察官那样拥有强有力的社会保障,故遭到打击报复是极易发生的事情。为了保证律师真正掌握运用调查取证权,维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我们认为提高律师行业的社会地位,加强律师的社会保障至关重要。
南京经济学院·徐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