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联合国维和行动与和谐世界的构建(上)
发布日期:2010-10-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联合国雏和行动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项重大创新,它不但促进了地区热点问题的解决,而且对构建和谐世界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符合各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多极化、多速主义有利于构建和谐世界。作为实践多边主义的最佳场所,联合国在构建和谐世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须堆护联合国的权威和继续积极开展联合国维和行动。结构现实主义是当今主流国际关系理论,为分析联合固雏和行动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对构建和谐世界也有重要启示。
关键词:联合国维和行动;联合固宪章;蛄构现实主义;和谐世界
从1945年联合国成立到2006年6月,联合国会员国由51个增加到192个,成为最具普遍性和代表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共同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联合国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项重大创新,对以联合国为中心构建和谐世界有着重要影响。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也是20世纪70年代末兴起的结构现实主义的核心议题。结构现实主义为解析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了有别于其它理论的视角,为各国构建和谐世界指出了途径。
一、联台国宪章中的雏和思想
联合国宪章不但是联合国维和思想的理论来源,而且是以联合国为中心构建和谐世界理念的恩想源泉。所以,用结构现实主义来分析联合国维和行动和构建和谐世界,首先应该从结构现实主义的视角来分析联合国宪章。
结构现实主义的标志性人物是美国学者肯尼思·华尔兹。华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和汉斯·摩根索的传统现实主义是一脉相承的,其理论核心都是权力政治,“不管国际政治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权力(Power)总是其直接目的”。同时结构现实主义又对传统现实主义进行了发展创新。华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理论有三个假定:(1)国际系统是以无政府性为基本性质的系统;(2)国家是此系统中的基本单元;(3)对系统的稳定和系统单元行为的最重要影响因素是系统结构。结构主义分析方法被称为整体的或系统的方法,它的分析层次是国际系统,而不是国家行为体。系统被定义为一系列互动的单元。从一个层次来说,系统包含一个结构,结构是系统层次上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它才可能设想单元组成一个系统,而不同于简单的组合。在另~个层次上,系统包括互动的单元。单元性质以及互动模式的变化与单元行为的结果并没有直接的联系。结构对于解释细节的作用确实不大,但是,尽管缺乏详细的内容,结构却有助于解释那些重大的、重要的而且持久的模式。国际体系中的权力分配决定了国际系统的结构,国际系统结构是影响国家行为的惟一重要因素,即“结构选择”,单元(国家)行为由系统结构决定。
近代以来,国际组织是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是它并没有改变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国际联盟和联合国是其中两个最有代表性的政府问国际组织,它们对国际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国家仍然是独立的最基本的行为主体,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本质上并没有改变。我们把联合国与国际联盟分别看作一个国际系统,其会员国为互动的单元,对联合国系统与国际联盟系统进行分析比较。国际联盟盟约和联合国宪章分别是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行动指针,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分别是国际联盟盟约和联合国宪章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国际联盟盟约结构中的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行政院由常任委员国英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苏联、德国和由大会定期选举产生的非常任委员国组成。盟约第三条第三项:大会开会时处理属于联盟行动范围以内或关系世界和平之任何事件。第四条第四项:行政院开会时得处理属于联盟行动范围以内或关系世界和平之任何事件。第五条第一项:除本盟约或本条约另有规定者外,凡大会或行政院开会时之决议应得联盟出席于会议之会员国全体同意。联合国系统的宪章结构中的大会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成,安全理事会由中国、法国、苏联(俄罗斯)、英国、美国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六个(后来增加到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宪章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表决票表决之。第三项: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但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起见,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第十二条第一项:当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本宪章所授予该会之职务时,大会非经安全理事会请求,对于该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出任何建议。第十四条:大会对于其所认为足以妨害国际间公共福利或友好关系之任何情势,不论其起因如何,包括涉及本宪章所载联合国之宗旨及原则之情势,得建议和平调整办法,但不以违背第二十条之规定为限。
从上面国际联盟盟约结构和联合国宪章结构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联合国和国际联盟在维护国际和平安全方面截然不同的效果的根源。国际联盟盟约结构有重大缺陷。国联大会与行政院职权划分不清,责任不明,容易形成争权和推诿两种不利情况。形成决议必须全体一致就使每个会员国都有否决权,必定无法统一意见,最终失去采取有效行动的可能性。国联会员国约定彼此以完全诚意执行所宣告之裁决或判决,在一个弱肉强食的无政府国际社会中,国联决议就无任何约束力,而国联既无权力,又无手段来强制实施决议,常常是一纸空文。联合国宪章结构克服了国际联盟盟约结构的先天不足,体现出结构的完美性和建设性。宪章设计时克服了大会、安全理事会权限划分不清、互相掣肘的弊端,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权利专属安全理事会。安理会得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其强制行动可以决定使用武力,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各会员国同意以宪章之规定接受并履行安全理事会之决议。这样,安全理事会在处理威胁世界和地区和平与安全的事件时就具有无可争议的权威性。同时宪章结构实行五大常任理事国全体一致的原则,通常称为“否决权”。在安理会里,否决权是指任何常任理事国都可以阻止他们所不赞成的一切属于实质性的问题议案的通过。否决权是联合国组织的基础,它充分重视了大国的特殊作用。是给予在维护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中起重大作用的大国的一种特殊的责任和义务,因为大国团结和合作的程度决定了联合国行动的成败。同时,也吸取了国际联盟决议须大会全体一致,给会员国普遗否决权导致其难以采取任何有效行动的教训,这就使联合国迅速行动有了更多的可能和成效。联合国维和行动是一项创举,虽然在宪章中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是它是一种介于和平与武力之间的行动措施,不少人称之为联合国宪章的第6.5章,可以明确地说联合国维和行动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60多年来,正是在联合国宪章的指导下。联合国会员国集体采取行动为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保持世界稳定与和谐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二、联台国维和行动实践
联合国宪章的第六章、第七章规定了联合国及全体会员国对违反宪章,破环地区和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家所应采取的措施,它们包括调解、斡旋、制裁、封锁乃至集体强制恢复和平。60年来以此为指导,联合国采取了一系列重大行动,制止了侵略,恢复了不少热点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国际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尤其是1991年12月苏联解体标志着两极格局终结,冷战结束。冷战后。国际格局向着一超多强,群雄逐鹿的局面发展,国际热点不断、矛盾层出。两极格局期间及终结后,联合国维和行动呈现出不同的特征。我们对60年来的联合国维和行动作一总结,从中引出一些关于“极”的思考。
据统计,从1956年11月组建第一支联合国紧急部队(第一支紧急部队),到1990年3月联合国过渡时期援助团(过渡时期援助团)结束维持和平使命,在整个两极格局时期,联合国共实施了12次维和行动;从1948年6月组建的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中东一停战监督组织),到T992年3月结束的联合国驻柬埔寨先遣团(联柬先遣团),联合国共实施了11次跨越两极格局时期的维和行动;截止到2005年3月,联合国组建苏丹特派团(联苏特派团),在两极格局瓦解后,联合国共实施了大约37次维和行动。由此可以看出,在整个两极格局的40多年中,联合国维和行动总共只有大约12次,跨越两极格局的维和行动有11次。而在两极格局结束的短短15年中,联合国维和行动竟达37次。在冷战前后。维和行动呈现不同的特点。冷战后,维和行动规模更大。维和人数剧增,大国开始派员参加,维和行动更多地关注一国内部的冲突,而不是国与国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