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吉文律师谈工伤赔偿注意事项
· 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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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先生系北京某公司电工,双方于2007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9月1日。2008年5月20日,张先生在工作中受伤,为此张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并经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9级。因与单位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张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1、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0元
2、给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3220元
3、给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5440元
4、给付二次手术费5000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举证质证的程序,审理查明了相关事实后,支持了张先生第1、3、4项仲裁请求,对第2项仲裁请求未予以支持。仲裁委员会为什么对张先生的第2项请求不予支持呢?
律师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劳动者本人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还应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说明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而就本案而言,张先生在申请仲裁时并未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双方的劳动合同也未到期,所以仲裁委对张先生的第2项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务必把请求事项写全面,一方面为避免到法院起诉因未在仲裁阶段提出申请,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因自身原因而致本应得到的权益不能得到维护或者延迟得到维护。
专业劳动法律师:郑吉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