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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能否双倍返还
发布日期:2010-10-15    作者:陈为涛律师

一读者问: 2008年6月,我与某开发公司签署了商品房订购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之日支付保证金8万元,订购7号楼3单元5楼东户,房屋暂测面积为145平方米,具体价格以公开发售日为准。同时约定,开发商公开发售时应及时通知我,如我购买该房,则保证金转为房款,并签订购房合同。签订协议后我向开发商支付了现金8万元。2009年8月,开发商开始公开发售,但并没有通知我,当我自行前往与开发商协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却发现我所订房屋因工作人员疏忽已卖与他人,现在我已经无法就原先看好的房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因我当时支付的是保证金,现在我想让开发商双倍返还,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能否双倍返还的关键在于8万元保证金的性质。
从协议的内容来看,你们双方的协议只约定了面积、楼号,并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件,所以,你们双方的协议实际上是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于8万元保证金的性质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双方在协议中对8万元保证金的性质作出约定,即买方不履行协议,无权要求返还,卖方不履行协议的,应双倍返还。这样,虽然你支付的是保证金,但该保证金具备了定金性质,在卖方不与你签订购房合同的前提下,你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如果协议中只是约定支付保证金,但没有约定保证金具备定金性质,实际上它是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所以,在没有约定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的前提下,你们双方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使过错在开发商方,你也不能主张双倍返还,只能请求返还保证金。
以上解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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