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世纪末期,英国政府决定把犯了罪的英国人统统发配到澳洲去。一些私人船主承包了从英国往澳洲大规模运送犯人的工作,英国政府实行的办法是以上船的犯人人数支付船主费用。这样以来,一旦船只离去,船主按人数拿到了政府的钱,对于所载犯人是否能活着到达澳洲就不管不问了。有些船主为了降低费用,甚至故意断粮断水。三年以后,英国政府发现运往澳洲的犯人在船上的死亡率高达37%,英国政府花费大笔资金,却没有达到大批移民的目的。为此,英国政府想了很多办法:每一条船上都派一名政府官员监督,再派上一名医生负责犯人的医疗卫生,同时对犯人在船上的生活标准做了硬性规定。但是死亡率不仅没有降下来,有些船上的监督官员和医生竟也不明不白地死了。原来一些船主为了贪图暴利,便贿赂官员,如果官员不肯同流合污,就被扔到大海里喂鱼了。政府多支付了监督费用,却照样达不到预期目的。一位英国议员认为是那些私人船主钻了制度的空子,而制度的缺陷就在于政府给船主的报酬是以上船人数来计算的,他提出政府应以到澳洲上岸的人数为准计算船主的报酬。这样一来,问题迎刃而解,船主不仅不再虐待犯人,甚至主动请医生跟船,尽可能地让船上的每一个人都能顺利地到达澳洲,因为在澳洲上岸一个人就意味着一份收入。此后,船上的死亡率降到了百分之一以下。这就是人类历史上关于制度建设的比较著名的例证。
在安徽省太和县城南有一座大桥收费站,对所有过往小轿车都按10元钱收费,而阜阳市的出租车到达太和的费用仅40元,而把乘客送到太和县城一去一回,就要多收20元的过桥费,这样一来致使许多出租车想方设法绕过乡间小道,从老桥上过,以图节省20元的过桥费。后来交通部门就把老桥给堵上,但这样阜阳的出租车干脆就不过桥了,就把乘客送到收费站南侧,直接交给在那儿等候载人的当地黑车,乘客再付给黑车车主10块钱,黑车车主就大摇大摆地免费通过收费站,把乘客送到太和县城。同时,因为原来可以从老桥过往的车辆全部从新桥上过,加重了新桥的负荷,反倒使新桥桥面损坏,几乎成为危桥。为此,当地一位政协委员曾连续两年提出提案,希望收费站对阜阳去太和的出租车实行单向收费,即去太和过桥时收10元钱,在半个小时内返回的不再收费。这样不仅可以增加收费站的收入,方便乘客,还有利于改善政府形象,三全齐美,何乐而不为?但有关方面均以种种理由不予采纳。现在,除了乘客有特别紧急事情外,阜阳的出租车到太和几乎都不过桥,过桥的就从收费站外围的村子里绕行。更有甚者,在收费站附近的村庄里,却由老百姓自发地修路,让出租车绕道而行,每次收费一元,后来这一村收费,另一村效仿,在出租车绕行所经过的三个村庄里竟设了三个收费站,出租车觉得划不来,就有意见。据说,这三个村里的“人头”又召开了协调会议,三个村子轮流收,今天你收,明天他收,后天我收,利益均衡了,出租车又愿意走了。而在桥南等候载客的黑车也已成规模,少则几辆,多则十几辆,昼夜都有,而收费站却收不到阜阳出租车的钱。连老百姓都会自觉调整的制度,我们的政府却不会或者不屑调整,真不知道他们“代表”的是什么。
这就是我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政府是干什么的?
有人认为,政府就是要发展经济。于是千方百计地去扶植某些企业,办开发区,人人上阵去招商引资,甚至以招商引资的数额去考评官员的政绩,有的政府还动员银行为一些濒临倒闭的企业贷款,不惜把自己的手指头给夹进去-为贷款提供担保。事实上,企业的经营政府是干涉不好的,而政府做担保,最后也很难承担责任,既而损害了政府形象。
当然,对于经济工作,政府还是有许多合理正当的事要做的,对于一个地方政府来说,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增强本地区在税收、市场进入、教育、公共设施等方面的制度竞争力,为企业和个人从事经济活动、展开公平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并尽可能合理的制度框架和社会环境。
但我们的许多地方政府往往偏离了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范围,干了不少它不应该干的事情,这里就包括对司法机关正常执法程序的不正当干涉。
在此就引出了我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如何克服“执行难”?
我要说的执行难问题,不包括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依据错误的(即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有问题的)、执行人员素质低下等原因造成的执行难,而专指由于政府的干涉,明明可以执行而不能去执行的“执行难”。目前,由于政府干涉而导致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的往往涉及到一些规模较大的国营企业,政府干涉的理由还很冠冕堂皇:稳定压倒一切。说白了,就是别弄出老百姓上访的事来。其实老百姓上访并非什么坏事,一方面可以暴露一些地方官员在当地的所作所为,另一方面还可以让上访群众的情绪得到一些宣泄,避免出现更过激的行为,政府可以组织一个专门接待上访群众的机构(有些问题并非一个信访办能解决的),对上访群众提出来的问题合理的马上给予解决,不合理的给予合理的解释。对于一些无理的要求,政府可以不理睬,可以让他们合理地静坐,合法地游行,他们坐够了、喊累了也就回家了。我们可以看看世界上哪个国家没有游行、示威、静坐?在美国就有一个妇女终年在白宫门前大呼小叫地宣扬自己的政治主见,并以此为业。一届政府如果把群众上访的问题解决了也就是恰如其分地做好了自己的份内事。哪怕仅仅是做好了群众上访工作,那这一届政府就是好政府!而现在的问题是:连群众都知道我们的政府怕上访,所以不论有理没理的,该不该上访的,一律都上访,因为只有上访才能让政府害怕,才能让某些政府官员无原则地让步,这种恶性循环都是让我们的政府给惯出来的。
我曾写过一篇文章叫《中庸文化背景下的司法公正》,在这篇文章中我提到用“稳定压倒一切”的做法儿去干涉司法公正,是中庸文化背景下产生出来的很正常的行为。苏格拉底是古希腊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公元前399年他被安上莫须有的罪名要处以死刑,他的弟子们就劝他逃走,可苏格拉底认为,法律一旦制订,就应该遵守她,哪怕她是错的,最后,苏格拉底选择了死。同为法学家,我国古代的商鞅在公元前338年被加上莫须有的罪名之后,他就选择了逃跑(当然他最后还是被逮着处死了),这里面就存在着中外法律意识的差异。辛普森的案子如果发生在中国,辛普森必死无疑,而在美国,人家的刑事诉讼证据就要求必须完全合法,哪怕人就是辛普森杀的,但如果证据不足或不合法,就决不能判刑,他们是宁可因证据不足放过十个坏人,也不能因证据不足去冤枉一个好人。而我国的杜培武案件,尽管他是无辜的,而且有罪证据存在着大量的瑕疵,但不判死刑,还是判了死缓。人家是一丝不苟,我们是差不多就行。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产生“稳定压倒一切”的提法就没什么可奇怪的了。有一个案件,当事人起诉后依法申请财产保全,要查封被告的财产,法院收了保全费,却又不敢去裁定冻结应该冻结的款项。一打听,原来是我们的政府安排不让冻结的,理由就是要“稳定”,别引起被保全企业的职工上访。原告无奈,只好撤诉。试想,当人们连法律都不敢相信不能依靠的时候,他们还会相信我们的政府吗?他们遇到问题,遇到纠纷,不去寻求法律保护,他们还会寻求什么?找黑道?发展黑势力?或自己动手?这样一来我们的社会治安还会好吗?你为了一个企业的职工不上访保护了这个企业的利益,那么另一个企业的利益就可能会受到侵害,另一个企业的职工就可能会上访,并且还会触动债务链上的“多米诺骨牌”,使更多的人对法律的严肃性产生怀疑,使社会产生诚信危机,百害而无一利,可我们的政府却在为之。
基于上述情况,我想提出三点意见:
一、政府在作出重大问题决策前或社会热点问题反映强烈的时候,要举行较大规模的听证。
当然,举行听证要花费一些时间,但比起由于决策失误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来说,花费一些时间,甚至给参加听证人员一些合理的报酬都是微不足道的。而参加听证的人员要有听证所涉问题方面的专家、听证问题所涉社会人群的代表,最重要的是要有律师参加,因为你的决策再好也得合法,一个不合法的决策是无法实施的。一些外国政府或企业集团参加重大事务谈判往往就来一个专家和一名律师,而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去谈判,往往是去了一大帮官员,就是没有专家和律师,谈判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表面上看来好象是占了个便宜,暗地里吃了大亏自己还不知道,简直可以说被别人卖了还在帮人家数票子,直到最后才明白自己上当了,但为时已晚。这样的悲剧在我们这里重演几次就够了,不应一再重演。
二、政府不要干涉法院的工作。
有一个人口不足三万的乡政府,在办公条件已经很不错的情况下,又征地建了更好的办公楼,但拖欠人家的工程款一直不结,人家起诉到法院,乡政府也答应分期付款,法院制作了调解书,但乡政府根本就没打算到期还钱。原告申请执行,法院执行庭的一位副庭长从乡政府帐上划了几万元钱,两个小时后,县委书记知道了,给了两点意见,一是把已划走的钱还退给乡政府,二是法院院长要写检查并且要处分执行人员。后来在省高院的关注下,这位副庭长才没受处分。但这个案子到现在也没有再执行。现在一提到乡镇政府欠款的案件,律师不愿代理,法院不敢受理,所以老百姓在顺口溜中把公检法埋怨了一通后说:都没有政府坏!杀人者偿命,欠债者还钱,这是自古以来的规矩,咋就到咱们这辈子给改了呢?这样的政府谁敢相信?有一些乡镇政府已经到了十分困难的境地,周围的商店也好,饭店也好,一听说乡政府来人买东西,好歹不卖,人家就是不跟你政府“玩”了。
三、制定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打造阜阳的诚信。
“人无信不立”!诚信缺失问题是我们不愿意讲可又不得不讲的问题。一个人欠了别人三百万元款,法院判决他还款,他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法院却无可奈何,最多也就是被拘留几天。但一般情况下,欠三百万元被拘留的可能性要比欠三百元被拘留的可能性要小的多,欠三百万元而被拘留的人微乎其微,这里面的奥妙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是说一个人可以因其失信而得到很大的好处,那他为何而不失信呢?在这样一个社会环境下,好人也会变坏的!前不久我就遇到过这样一个被执行人,他对自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行为没有任何抗辩的理由,唯一的说法就是:别人都欠着钱不还,为什么偏要我还?
要改变这种局面,一定要制定和推行使“失信成本”远高与“守信成本”的惩治制度,将失信者“淘汰出局”,让失信者得不偿失,不敢冒失信的风险。
为此,我们的政府要支持法院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①建立失信企业及个人“黑名单”制度。由各级人民法院定期通过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公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国法院网公布民事案件被执行人名单的通知》精神,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在中国法院网上公布。对于上“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不得重新注册企业,不得购置车辆,不得办理财产转移(如房地产过户等)手续,不得进入高消费场所。据悉,北京市已将七万企业及个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②建立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处所的,可以从被执行财产中取得至少百分之十以上的奖励,这个百分之十可以列入执行费用中去,不得抵偿申请人应得的财产数,从而加大对失信者的打击力度。据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推出这种奖励制度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者处以刑罚。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在实践中,真正受到这种刑事处分的并不多,究其因,法院将有关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后,不能引起公安机关的重视,往往一放了之。这里存在着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公安机关对这类案件的重视程度不够,似乎只有杀人放火才是刑事犯罪,没有认识到欠债不还,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所造成的社会诚信缺失的危害,要比杀人放火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更大。这种行为往往就是诱发某些刑事案件的前因。现在大量的非法拘禁案件往往就是当事人讨债不成而采取的下策。也是我们的法院“执行难”所产生的恶果。
去年,姜春云同志在河南考察时强调:建立诚信制度体系除了道德自律外,还必须依靠法律保障。在全社会建立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违法者受惩的机制。各级人大和政府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证法律的规定得到落实。为此,希望我们的政府特别是公安机关对法院移交过来的或人民群众反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给予足够的重视,象对待“杀人放火”案件一样重视,该抓的抓,该捕的捕,该判的判,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失信者造成足够的震慑。那些视人民法院的判决为儿戏,欠着人家钱不还,却拿着手机、开着私家车、住着高档房宅、出入高消费场所的被执行人,不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刑,那还要我们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干什么?要想克服“执行难”,就要在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者的惩治方面,建立起一个良好的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个制度的建立不仅要靠法院的努力,在我们目前这种法制环境中,更重要的还要有各级政府的理解和支持!
关于克服“执行难”制度建设方面要做的工作和面临的问题还很多,我所讲的仅仅是涉及政府工作的一个方面。而我更想强调的是,国人诚信的缺失,有七成以上的因素是司法不公特别是“执行难”所造成的,信不信由你!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