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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运平诉赖益飞、永定县龙顺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上诉案
发布日期:2010-10-13    作者:陈丰传律师
诉赖益飞、永定县龙顺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上诉案
     2008年12月赖益飞驾驶汽车致廖明华、廖秀明死亡,不服永定县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陈丰传律师接受上诉人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上诉人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陈丰传律师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也就是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和精神痛苦的赔偿,是对上诉人的直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死者的物质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上诉人的精神痛苦的赔偿,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按侵权行为人也就是被上诉人的过错比例来分配。一审法院按35%的比例判决被上诉人承担35%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改正,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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