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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龙清诉林泉昌车辆借用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0-10-13    作者:陈丰传律师
卢龙清林泉昌车辆借用合同纠纷案
2006年11月6日卢龙清购置力帆轿车一部,2007年10月19日被告林泉昌以回高陂老家需用车为由向原告借用轿车,2007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林泉昌驾驶轿车从龙岩返回高陂老家的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入路边田中,并且引起轿车起火轿车烧毁报废被告林泉昌对赔偿之事一直推诿。
陈丰传律师接受原告卢龙清的委托后,全面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代理原告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丰传律师认为被告林泉昌向原告借用轿车,应当妥善使用车辆,并在车辆借用期限届满后将车辆完好无损的归还原告,因被告林泉昌在借用车辆期间操作不当致使轿车烧毁报废被告林泉昌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永定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全面采纳了陈丰传律师的意见,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林泉昌不服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丰传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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