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处罚轻刑化
1997年刑法对盗窃罪处罚量刑比以前轻了许多,随着新刑法的全面实施,盗窃罪处罚轻刑化对政法机关预防和打击犯罪,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都必将产生较大的影响。下面,笔者就新刑法对盗窃罪处罚轻刑化作一简述。
一、 我国刑法对盗窃罪量刑的变化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即1979年刑法,盗窃罪和惯窃罪处罚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一般情节的 盗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实施两年后的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罪的最高刑改为死刑。其理由是“鉴于当前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等经济活动猖獗”从此开始的十五年里,对盗窃罪量刑的刑种囊括了我国刑罚的所有主刑和附加刑(对于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应当说对盗窃犯罪的打击,从立法上看是非常严厉的。
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对盗窃犯罪的刑罚分四档:第一,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数额特别巨达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两相对照,新刑法对盗窃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严格限制了判处死刑的范围,即除明确规定的两项情形外,对盗窃犯罪最高刑只到无期徒刑。二时增加和明确了财产刑的适用。在四档的刑罚中都有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内容,且不是“可以”,即一定要处财产刑。尤为突出的是,对一般情节的盗窃犯罪还可以单处罚金,这就是群众说的罚了钱可以不坐牢。三是降低了法定刑,对盗窃数额较大的法定最高刑和对盗窃数额巨大的法定起点刑都从五年降为三年。随着新刑法的实施,对盗窃犯罪数额标准也未必定提高,以取得与其他在刑法上有明确数额的犯罪(如贪污罪)相平衡。现法院系统的内部通知,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分别是一千元、一万元和八万元,比以前的标准提高了2-3倍,这就从总体上降低了对盗窃罪数额不到较大标准的也按盗窃罪定罪处罚;对多次盗窃,数额较大的以上的,分别按不同档次处罚,多次盗窃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来对待。
二、盗窃罪处罚轻刑化的意义
盗窃罪是历史最悠久、最常见的犯罪之一,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它表现为以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只要社会还不能满足人们对物质财富的欲望,盗窃犯罪就将存在;如果社会分配严重不均,人们的道德水准底下,则盗窃犯罪最更加猖獗。春秋时期的哲学家李耳(老子)在《道德经》中认为:“盗贼充斥”是因为社会不均,统治者占有过多的财货。老子的观点虽然有片面性,但也说出了一个平常的道理。我们要重视运用刑罚的作用,但也不能过分迷信刑罚。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是单靠加重刑罚就能禁绝的,盗窃犯罪更是如此。犯罪是属于一定历史范畴的社会现象。马克思、恩格斯说:“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盗窃罪是一种非暴力的财产侵犯罪,它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相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和暴力侵犯人身,财产的犯罪来说,社会危害性较小。加之,盗窃罪一般只非法转移了财产的所有权,不会把财产损毁,在一定范围内,被盗的财产依然存在。因此,对盗窃罪的量刑应该轻化。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世界各国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是刑罚理论上激烈争论的焦点之一。从适用死刑的世界动向看,死刑的数量是在逐渐减少,废除死刑的国家在逐渐增多。当然,我们不应当只从表面形式看,好像废除死刑就意味着有人权,社会就先进,就是人道主义; 反之,保留死刑就意味着没有人权,就不人道,就是社会落后。我国虽保留死刑,但极其严格地限制死刑的适用,新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1979年制定的刑法,对盗窃罪没有规定死刑,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对盗窃罪增加了死刑的规定。实践证明,增加死刑规定,对于打击盗窃犯罪,震慑犯罪分子发挥了作用。但应该看到,也有相当一部分用得不尽适当,适应面偏宽偏大,产生了一些副作用。自1992年始,我们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二万至四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依《决定》可以判处死刑。有资料表明,近些年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有相当的比例是犯盗窃罪的。这不能不说是我们在适用死刑的问题上的偏差。针对这种情况,这次修订刑法严格限制了盗窃罪适用死刑的范围。这样就从立法上减少了死刑,符合国际上刑法改革倾向轻缓和限制、减少死刑的趋势。
盗窃罪是非暴力的财产犯罪,司法实践表明,犯盗窃罪的罪犯又大都是青少年,他们常常为贪图物质享受,从小偷小摸开始逐渐走向犯罪。对青少年犯罪应考虑到他们可塑性大,易于接受教育的一面,为挽救失足青少年,也应对他们易犯的盗窃罪规定相对较轻的刑罚。新刑法除对盗窃罪严格限制适用死刑外,还降低了数额较大的最高刑和数额巨大的起点刑,另外就是增加和明确了财产刑的适用。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情节不严重的盗窃罪可以单处罚金。有的人对可以单处罚金表示不理解,他们说,这不是花钱买刑吗?其实罚金刑作为一个刑种在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我国1979年刑法也规定有可以单处罚金的犯罪,如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盗窃犯罪是追求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对情节不严重的单处一定数额的罚金,能够起到更现实的惩罚与教育作用,也能从经济上剥夺其继续进行犯罪的物质条件,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单处罚金可以少关押一些人,有利于一些罪犯家庭的稳定,为国家也节省了监管的开支。同时也可以避免罪犯因共同关押、劳改所带来的交叉感染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