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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债转股市实施中的法律平衡(下)
发布日期:2010-10-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节 国家和AMC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失衡分析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过高的负债率,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迅速增加与国家对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法律制度不完善、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密切相关。在债转股的过程中,AMC被设计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担责任的市场主体,调整国家与国有企业、国有银行的被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AMC在债转股对象的选择上,不仅要受推荐,还要通过所谓的审批; AMC在收购不良资产的定价问题上遭到政府干涉;AMC和转股企业的股东权利上也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等。更重要的是AMC实行债转股的法律环境相当恶劣:《公司法》对债权投资有所限制,对法人之间最高投资比例有所限制;《担保法》上禁止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的转让;《商业银行法》对金融分业经营的禁止;《证券法》、《票据法》也存在大大小小的限制。(孔翔翎,债转股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浅议,《法律适用》, 2000.03)虽然,国务院颁布《条例》,相关部门已有各种“文件”和“意见”,但是大家都明白,法规的效力明显低于法律本身,AMC一旦和相关主体产生法律纠纷,将处于很不利的地位,很难实现自己的应有权益。何况,《条例》等法规和文件只是部分解决了上述法律冲突。那么如何保障债转股目的的如期实现呢?
在这对关系中,国家作为债转股的最终受益者,却不能履行自己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给予“债转股”和AMC一个合理的法律地位和相关权利,却仅仅的抓住某些行政权力不放,给一些腐败分子可乘之机。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AMC要安全有利地从转股企业内退出,从事更多的转股业务,必须有良好的外资和公民的投资环境,目前内需不足,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障不能得到应有的满足,不会对股票市场产生太大兴趣。(李平,论债转股的风险,《前言》,2001.02)这对于AMC所持有股权的出售、拍卖、上市都形成障碍,而这些都是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权责不明确、体制不健全,激励与约束关系不平衡,以及市场主体权得不到保障,都是国家在债转股过程中应尽的义务。而实际国家恰恰忽视了这些义务,或者说还没有很好地解决。
国家与AMC之间权利义务失衡,权力与责任的混乱,给债转股的实施也形成了诸多困难,这种情况亟待改善。

第四节 国家、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之间法律关系失衡分析
国家还是不能放松对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行政控制,给予它们一个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重的债务负担以及其他社会负担如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社会福利、社会养老金、医疗、住房、再就业培养等问题,还没有有效地解决。对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AMC的用人机制上还采取行政编制。没有解决人才自由流动和竞争上岗以及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的具体业务选择(比如,贷款对象的选择)上,还有不同程度的干涉,责任制仍然不明确,很可能导致个别人逃避责任。
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权力与义务界限还相当模糊。银行在放贷过程中的不良贷款防范机制以及企业的信用等级确认规则还不够成熟,对业务对象的监管体制和风险预警及化解还不够健全。国有企业法人主体虚置,责任不明,使得银行债务纠纷中的权利没有保障,这种不负责任的情况,不利银行杜绝不良资产的再生。
这种责任不明确,权力没有有效制约的混乱和不平衡状态得不到根本得到解决。不利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得到真正的锻炼而不断成长,对于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在未来更开放的市场上的竞争力的提升极为不利,也不利于国家早日摆脱对国有企业和银行的“无限连带”责任,以确保国家经济的安全运转。

第四章 债转股实施中法律平衡的重构

第一节 国家和AMC之间法律平衡的重构
在国家的和AMC关系上,既然国家承认AMC是一个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就应该在法律上予以确认。目前,针对有关AMC在法律在效力上不能对抗相关法律的尴尬境地,应尽快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作为阶段性特别法,使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解决AMC自身在债转股中的制度性法律障碍。同时,为了协调在债转股过程中各主体之间其他的法律冲突,应该制定特别时期的《债转股特别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利益与风险冲突。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应该依据市场规则运作,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不良资产收购和股东权利行使的问题上,遵循市场统一定价原则,不受干涉,针对AMC从事业务比较广,工作任务量大的特点,给予AMC自主的用人权,并制定合理的用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保证AMC能胜任自己的任务。同时,国家应尽快解决资本市场上的法人股和国有股的合理流通问题,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国民参与股票市场,积极扩大国内需求,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尤其是有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的外资和民间资本,为长远盘活资本提供有利条件。(李洪彦 彭清平《关于建立债转股风险防范机制的思考》,《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09)促进证券市场的进一步成熟,为AMC的顺利退出做准备。还应该注意明确AMC中各个岗位的责任以及监督制度,防止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的局面。
AMC在获取以上权利和保障的同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市场规则依法操作,规范内部行为,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对于自己人员选择造成的风险,以及在经营上的过错风险独立承担相应责任。AMC应该严格依法履行自身义务,确保不良产的最大保全、努力盘活所收购的不良债权。不得用强迫企业回购、压价出售、怠于行使股东股权利变相逃避自身义务等行为,使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节 银行和AMC之间的法律平衡重构
银行和AMC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也应该建立合理、平衡、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应该如实提供所转不良资产的有关情况,比如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担保情况、信誉情况等,以便准确评估转让不良债权的真实市场价值,为AMC处理该债权相关的不良资产作充分的准备。银行不能把自己的“呆账”、“坏账”等超出相关文件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资产”之外的债权危机转嫁给AMC。在AMC对有关银行发行债券的问题上,严格按照《证券法》等施行。同时完善银行自身的信贷风险防范机制,明确内部治理结构中各自的法律责任。防止不良资产的再生。积极配合AMC对不良资产的盘活,给予尽可能的专业帮助。
AMC在不良债权的转移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市场规则和有关法律收购的不良债权,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故意压低转不良资产的转让价格,损害银行利益。保证不良债权评估过程中的信息真实,中介机构的费用按照法律法规与银行协议分担。债权转让过中的风险承担应该遵照民商法中有关风险的划分规定。AMC有自主处分所得债权的权利,比如追偿、重组、转股、上市等处置形式,但不能在此过程中损害银行的相关利益。银行与AMC之间各行其权,各尽其职,建立起公平公正的市场平衡关系。

第三节 国有企业和AMC之间法律平衡的重构
在国有企业和AMC的关系方面,国有企业在接受债权转化的股权后,按照《公司法》等依法进行股份制改制(原为股份制企业增设新股权),应该以市场为导向,注重产品创新,提高管理水平、改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外部权责明确,脱离国家行政控制。确立品牌竞争的观念,开拓市场,提高本企业的竞争力。进一步明确企业与股东关系,为股东的最大利益负责,而不是对主管部门负责。明确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银行以及企业于其他组织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积极履行义务,建立自身良好的市场信誉。
AMC方面,积极争取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尤其在股东决策、人事任免、资本运营与监督问题不能放松,争取转股公司能够在扭亏为盈的基础上,实现利润的进一步增长,同时积极履行作为股东的义务。促进企业在市场中的安全运营,不能随意抽逃资金,对AMC来说,不能强加给企业威胁企业正常发展的回购任务等。促进企业完善内部产品的换代升级,管理水平的提高,这样才能保证所持股份的质量和竞争力,使所持股份增值。在AMC退出企业时,不仅能够保证企业良性发展,还可以为股权顺利转让准备条件。AMC应该慎重选择股权的转让对象,确保自己退出以后,转股企业能够良性发展。

第四节 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国家之间法律平衡的重构
在AMC与国家、国有银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得到平衡的同时,国家、转股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也应该积极重建三者之间的平衡,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以便在AMC退出市场以后实现健康、稳定、高效的三角平衡关系。
国家应该进一步放开对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行政干预,使之完全在经营方面独立的市场主体,从宏观上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进行平衡。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方面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权责明确,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厉炼,杜绝政府的输血扶阿斗行为。但同时,国家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卸下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超额的社会负担,解决企业办社会的局面。完善市场竞争的法律环境,接受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和资源配置的必然规律,减少“扶持重点”、“劫富济贫”的非市场干预。抓紧制定《反垄断法》等规范市场的法律。国家作为各主体的投资人,做好自己的投资人的角色,运用法律进行规范就可以了。
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利用债转股的契机,重塑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权责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摆脱国家行政过度干预,自主决策。同时,不断完善两者之间的信用关系,分清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执行。改变过却责任不明,互相推诿的不良状况,防止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银行不良资产再生。积极配合AMC、国家在债转股中的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形成相互支持、相互推动的同时又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并在市场化经营中不断摸索,提高中国经济的整体实力,为能在未来国内国际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做积极的准备。
在债转股过程中,国家、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AMC之间实现权利义务上的平衡和良性运转,实现债转股两大目标的同时,为AMC退出以后,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的经济能够保持健康、稳定、高效等三角平衡关系做准备。
结 论

综上所述,债转股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障碍,归结为一点就是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分别和AMC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失衡,国有企业、过有商业银行和国家之间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只有建立起国家、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AMC之间法律平衡的同时,建立起国有企业、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平衡关系,才能使债转股得到顺利的实施,实现预期目的。并且在AMC退出市场以后,实现中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此篇毕业论文的选题、资料准备、分析研究和思考撰写过程中,一直得到康锐老师的细心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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