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对“借据(条)”的解析
在处理一起因没有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而出具借据(以下称空打),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使我在处理民间借贷关系中对“借据”解析不能仅仅停留在借据本身的形式上而应当从借据本身的基础法律关系、借贷存在的事实等方面去全面把握,借据仅仅是欠款的形式要件,而不具备欠款的实质条件。
民间借贷合同是有偿或无偿合同、是要式或不要式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时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支付货币。因此,仅仅持有空打的借据而无事实上的借贷关系,不应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而应当查明借据形成的原因、借款的目的、原因、用途、资金的来源等等方面。
借贷本身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由此可以知,非法的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因此,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或借款人存在非法集资、聚众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而出具的借条即“问题借贷”时,因违法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当认定为无效,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移送公安等司法部门处理。
因此,仅仅凭空打的借据(条)而没有其他证据如付款凭证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应当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借据(条)是仅仅是欠款的形式要件,而不具备欠款的实质条件,法官在审理类似的案件过程中,需要在综合各方面证据的基础上查清借据(条)基础法律关系、借贷事实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