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商业银行贷款的效力问题
一、委托贷款定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8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通则》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二、委托贷款的性质
委托贷款是委托人将贷款基金存入受托人账户,使资金增值受益的信托业务与委托人将信托财产采用贷款方式借给借款人使用的信贷业务。简单说就是,委托方与受托方(银行)是信托法律管理,银行与借款人是借贷法律关系。
三、可以认定委托贷款无效的情形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在实务操作中,有些商业银行为了规避法律,往往会利用其出资注册的投资的公司作形式上的委托人,商业银行充当形式上的中间人即受托人,以合法的形式来达到非法的目的。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会直接认定商业银行为委托人,从事的是实质上的投资业务,其目的是获得更高的贷款利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