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上)
发布日期:2010-09-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在我国,加强动物福利保护立法既关系到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贸易,也关系到公共伦理道德与社会和谐的建设,目前,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体系从结构和内容方面均存在很多问题,不利于动物福利保护,因此,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立法应在吸收其他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国情,并遵循人与动物在法律地位上不能平等、分类处理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福利立法体系。
关键词:动物保护;立法;动物福利
对动物的同情,自古有之。而把对动物的同情变成公共事务,订立规则、法律去促进社会的实践,最早应当追溯到19世纪初的英国。1822年,人道主义者理查·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法令》(“马丁法令”)是世界上首部防止人伤害动物的立法,它使虐待动物本身成为一种犯罪,从而大大改善了动物的福利。进入20世纪,特别是在二战后的西方国家,伴随着各种社会思潮如女权运动、解放运动的发展,动物立法的道德动机也逐渐演化为尊重动物基本福利和权利的思想。在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年代,许多国家都强调以合理保护和利用动物为目的的动物福利法治。然而,纵观中国走过的动物保护立法路,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总的来说动物保护立法并没有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立法的总体水平仍然停留在起始阶段,“动物福利”在中国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分析我国动物生存及福利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和加强我国动物福利保护立法的建议将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我国加强“动物福利”立法的必要性
对动物福利保护的历史经历了从最初的禁止虐待动物到关注普遍的动物福利,最后到广泛提倡动物福利立法保护的演变过程。严格意义上的“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一词,由美国人休斯于1976年提出,是指“农场饲养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该词目前一般指维持动物生理、心理健康和其正常生长所需要的一切事物。需要说明的是,目前被国际社会所广泛承认的动物福利观念,并不是指我们不能利用动物,而是指应该怎样合理、人道地利用动物,指要尽量保证那些为人类做出贡献和牺牲的动物,享有最基本的人道对待。通俗地讲,就是在动物的繁殖、饲养、运输、表演、实验、展示、陪伴、工作、治疗和捕杀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减少其痛苦,不得使其承担不必要的痛苦、伤害和忧伤。
国际上,动物福利的观念经过发展,已经被普遍理解为由五个基本要素构成(亦称为“5个F”、“五大自由”、或“五项标准”),即:(1)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清洁饮水和保持健康及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动物不受饥渴之苦(免受饥饿的自由);(2)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使动物不受困顿不适之苦(生活舒适的自由);(3)为动物做好防疫,预防疾病和给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使动物不受疼痛、伤病之苦(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4)保证动物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处置(包括宰杀过程),使动物不受恐惧和精神上的痛苦(免受恐惧和不安的自由);(5)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使动物能够自由表达正常的习性(免受身体热度不适的自由;表达所有自然行为的自由)。如果违反这五个原则,就不可避免地会使动物感受痛苦、忧伤,有时可导致动物死亡。因此,使动物免受痛苦、忧伤或者免于非人道的死亡就成了动物福利法坚持的最低目标。遵照这五个原则,多数发达国家都已对动物福利采取立法保护措施。早在1874年,欧洲共同体就制定了宰杀动物的法律文件。为了保证动物的福利,欧洲委员会食品安全署还专门为动物设立了福利部门。1994年,捷克制定了《保护动物免遭虐待的法律》,指出:动物,像人一样是有生命的生物,因此它们可以感受到不同程度的疼痛、痛苦,因此它们值得人类的关注、爱护和保护。在我国,加强动物福利的法律保护目前也是一个热门话题。有人认为,在重视改善人的福利的同时,参考国际和国外有关动物福利的法规和标准,结合中国国情,通过制定动物福利立法以逐步提高和保障动物的福利是大势所趋。它具体体现在:
1.公共伦理道德建设的呼唤。人类文明已迈进21世纪。在当今社会,伦理道德生活已不仅仅定位于个人的私人领域,不仅仅存在于人与人之间,而是多数人的价值选择、道德实践,具有绝对超越个人、人与人之间的整体效应,这种整体效应正好标示着人类文明的方向——由学会与他人共容即人类现代文明转向学会与自然共容即生态文明。从各国动物福利保护的价值理念所体现的普遍性角度看,一个人对待动物的态度如何,反映了一个人是否有健全的人格。美国犯罪学家的研究表明:年幼时虐待动物,可能是成年后犯罪的前期表现;而一个人能否善待动物,也被认为是判断他是否有善良之心的标准之一。一个国家的国民对待动物的态度如何,直接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文明发展程度。一般地说,一个善待动物的民族会把生命的尊严和价值看成无比重要的东西,基于此,他们不仅会善待本民族的人,也会善待其他民族的人。这对维护国内甚至国际社会的稳定,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和作用。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在传统文化的形成过程中,对动物和人的关系已自然形成了独特的理念和做法。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家、儒家以及佛教中强烈的不杀生的文化思想一直影响着我们。但在当代,随着科技不断加速进步,现代文明取得了伟大的成就,但也陷入了深重危机。其中一种表现为对生命的忽视。它不仅表现在对人的生命的忽视,更表现为对动物生命的践踏,这种对生命践踏的表现,正如一些学者指出的:一是“土法”屠宰的问题;二是动物注水的问题;三是活剥兽皮的问题;四是吃野生动物和宠物动物的问题;五是重复简单的动物实验问题;六是动物残酷表演的问题。上述对待动物的方式,从动物福利的角度来审视,已经对我国动物福利和社会共同道德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除了加强对人们道德伦理的宣传教育外,及时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加强动物福利保护立法,这不仅是对我国悠久的人文关怀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也是社会文明进程中的迫切需求。
2.经济效益因素的要求。首先,动物福利关系到我国动物及其产品的贸易。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产品包括动物及其产品出口越来越多。提高“动物福利”,对我国的动物产品出口,维护中国的国际形象和吸引外商投资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自乌拉圭回合结束和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以来,关于“动物福利”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的争论受到了相当的关注,“动物福利”潜在的贸易壁垒作用也已经频频体现在国际贸易交往中。欧盟多次提出将动物福利置于WTO框架中考虑,并在1999年的西雅图谈判和2001年的多哈部长级会议上提出,希望得到国际社会支持。2003年1月,欧盟理事会提出,欧盟成员国从盟外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前,应该将动物的福利作为考虑因素。2004年欧盟规定,在区域内出售的鸡蛋必须标明是散养的还是笼养的。欧盟现在与一些国家如智利签署的双边贸易协议中,已经加入了“动物福利”标准的条款。乌克兰有一批生猪经过六十多个小时的长途运输,抵达法国,却被法国拒于国门之外,理由是违反动物福利,生猪在长途运输过程中没有按规定时间休息。如果肉用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过程中不按动物福利的标准执行,检验指标就会出问题,而影响肉食品的出口。近年来,WTO绿色贸易壁垒就以“不合格”为由多次抵制我国的出口肉品,皮革制品等。这对于我国的动物产品、中药等商品在国际贸易中造成了严重影响。如果仍不给予足够重视,我国相关商品的国际贸易将遭遇巨大障碍。其次,动物福利关系到畜牧业的发展方向。有机畜牧业生产是在充分遵循动物福利的情况下进行的,其产品安全、品质优良,固而其产品价格要比一般常规产品的价格高出30%甚至两倍,在欧洲有机牛奶的价格比普通牛奶高35%以上。近几年来,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有机畜牧业发展非常迅速。因此,关注动物福利,善待动物,发展有机养殖,不仅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而且有利于促进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取得更大的效益。
3.人体健康与社会和谐的保证。从医学角度来看,关注“动物福利”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关注人类自身的健康。粗暴屠宰、长途运输、不良生存环境等因素都可能影响动物性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动物处在突然的恐怖和痛苦状态时会分泌大量的肾上腺激素并形成毒素,使成品肉的质量大大下降,这些对人体健康是非常有害的。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动物疫情或者其他传染病案件,如SARS、口蹄疫、禽流感案件等也充分证明了动物健康与人类健康的关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善待动物就是善待人类自己。另一方面,动物福利立法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维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当这种关系失衡时,便会给人类造成巨大的灾难。我们应当自觉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充分认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自然规律。建立人与自然(包括动物)和谐发展的关系,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