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育费已一次性支付,对方仍有权索要
【案情简介】
艾娜(化名)与岳某原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一非婚生子岳峰(化名)。2002年双方因性格等原因分手,协商岳峰由艾娜抚养,岳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92000元。后来,岳某与他人结婚,自营一科技企业,收入丰厚;而艾娜经济收入状况不佳,岳峰体质不好,时常生病住院,又因户口关系而学校要收一大笔赞助费,岳某给付的抚养费不能满足岳峰的正常生活和学习需要,艾娜多次为儿子抚养费问题与岳峰协商未果。于2010年1月,岳峰将生父岳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医疗费、教育费等合计20万元。
【代理意见】
岳某虽然根据双方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至岳峰18周岁止。但岳峰的生病医疗费用及教育经费的增加,生活消费支付的增多,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岳某一次性支付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岳峰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的需要。再者,岳某有给付的经济能力,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若干问题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性、合法,理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