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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代为未成年子女向另一方父或母索要抚育费?(杭州律师林建平)
发布日期:2009-11-01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代为未成年子女向另一方父或母索要抚育费?
                    浙江杭州律师林建平

    一般情况下,抚育费纠纷发生在夫妻离异后,实际抚育方代为子女向未实际抚育方主张抚育费而产生的。但除此之外,也出现子女提起婚内抚育费诉讼的案子。那么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代为未成年子女向另一方父或母索要抚育费呢?
   对于这类“婚内给付”诉讼,传统的观念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财产未进行分割,夫妻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用其所取得的财产抚养,还是双方共同用各自取得的财产抚养孩子,都不会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量的减少,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量是保持不变的,因此并未损害到另一方利益。若支持此类诉讼请求,其实质是对夫妻财产的变相分割,等于把钱从一个口袋转到另一个口袋,没有任何实践意义。
   上述观念是错误的,抚育费的原告主体应为子女,而非父或母任何一个方,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父和母对子女都具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任何不履行抚养义务一方均可提出诉讼,而并非要求双方都不履行,同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基于血亲产生,存在于夫妻关系存续间,也存在于夫妻关系解除时。另外在夫妻产生矛盾到最终离婚的过程中,有的夫妻分居生活,有的虽然共同生活,但彼此经济独立。因此在夫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可以向另一方父或母索要抚育费。
    另一个问题:父或母都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同时父或母又都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一方以子女名义提出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用,另一方能否以其也是法定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对抗一方的代理权?在此类案件中,另一方不能以其也是法定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对抗一方的代理权。不履行抚养义务方属于违反义务方,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被抚养权利,履行抚养义务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理未成年子女要求违反法定义务的另一方履行其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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