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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下)
发布日期:2010-09-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结语
台湾自1954年起,就开始进行强制汽车保险的尝试,经过数十年的不懈努力,终于建立起为世人瞩目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法律制度[51] 。原日本保险学会会长、早稻田大学名誉教授铃木辰纪先生这样评价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他说:"如果简要地归纳台湾《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特征,那么有如下一些:
1.在强制保险中,采用完全的无过失责任的结果,使得作为加害人的机动车所有人被免责的情况皆无,对受害人、遗属的救济是完善的。
2.在强制保险中,受害人的过失一切不问,该领域的保险金支付是迅速、确实的。
3.1998年起步时的120万台币(约440万日元)的强制保险死亡、残疾保险金限额,经过两次增额,达到现在的150万台币(约550万日元)。
4.在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的迅速、确实、全面的救济这一点上,台湾的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堪称楷模(模范)。"[52]
大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历史,自1984年起算只有22年,时日尚浅。并且,正如我们上面看到的,在受害人救济上还存在诸多麻烦,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面对这些,大陆学者对外国的情况却了解甚少,研究水准远远没有达到能够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说明问题的程度。笔者希望大陆学者能够利用自己和台湾同胞之间他人不可比拟的关系和便利条件,在与台湾学者和实务家的交流中,积极学习和汲取台湾的成功经验,也衷心期待台湾学者不吝赐教,对大陆私法制度的建设给予更多的关心,使大陆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逐步得到完善,从而使整个中国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都成为楷模。在与国际接轨前提下的两岸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措施的统合,不仅可以促进大陆道路交通环境的改善,保障两岸同胞的交通安全与健康,还将成为两岸私法制度在符合世界潮流前提下实现逐步统合以造福于全民族的良好开端。



[1] 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在质量方面,国家负有制定质量技术标准,设计制造安全系数高、性能好,并符合环保标准的各种机动车辆,禁止制造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机动车辆的责任。
[2] 本文中同时使用"汽车"、"机动车",二者意义相同,即指以各种原动力机械驱动,达一定速度以上运行于道路,相关法律对其课以特殊责任的一切非人力车辆。
[3] 从各国有关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条文来看,一些国家采用无过失责任的表述,例如德国(德国交通法第7条:"机动车运行之际,致人死亡,身体或者健康受到伤害,或者物品受到损坏时,该机动车的保有者(Halter),对受害人负担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害的义务(1款)。事故是因不可抗力发生时,得排除赔偿义务(2款)。");一些国家采用过失推定的表述,但在实务中做近乎于无过失责任的处理,例如日本(日本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3条:"为自己将机动车供运行之用者,因该运行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时,负赔偿由此发生的损害之责。但在证明了自己及驾驶者没有懈怠有关机动车运行的注意的情况,受害者或者驾驶者以外的第三者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以及机动车没有构造上的缺陷或机能上的障碍的情况时,不在此限。"但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中,没有一例免责处理的案件);我国台湾和大陆均与前者同(详见本文四)。但无论采用何种表述,其性质及在法律实务中的作用并未因此而有根本性的不同。
[4] 铃木辰纪:《保险论》,成文堂1992年版,第10页以下。
[5] 日语中机动车称"自动车",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称"自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称"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简称"自赔法"。
[6] 铃木辰纪:《新保险论》第2版,成文堂2005年版,第129页。
[7] 根据《1994年的国际保险法会议第9次世界大会机动车保险分会工作报告》,该分会截至1994年调查的113个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施行了强制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参见铃木辰纪:《机动车保险的现代性课题》成文堂2000年版,第135页以下)。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2款。
[9] 铃木辰纪:《机动车保险》第3版,成文堂1998年版,第29页。
[10] 铃木辰纪:《新保险论》第2版,成文堂2005年版,第135页以下。
[11] 铃木辰纪:《新保险论》第2版,成文堂2005年版,第137页。
[12] 此处德国情况均根据潮见佳男:"德国损害赔偿法规定的修改与交通事故赔偿法的课题",载《民商法杂志》第125号,第147页以下。
[13] 德国法中的这种处理值得注意,就驾驶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而言,是具有科学性的。实际上操纵机动车辆行驶在人车混行的道路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对步行者的行为是无法判断哪一个是"故意",哪一个是"非故意"的。而且,如果他能够判断,那么,自他判断出步行者的"故意"时起,他就已经负有避免该事故发生的义务。
[14] 淡路刚久:"法国的交通事故赔偿法",载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世界交通法》,西神田编辑室1992年6月版,第257页以下。
[15] 北原宗律:"法国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载财团法人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心编辑:《交通事故赔偿的法理与纠纷处理--(财)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心创立20周年纪念论文集[上]》,行政出版社平成6(1994)年6月初版,第284-285页。
[16] 转引自SIMON FREDERICQ著 铃木辰纪译:《现代危险与伤害受害人的补偿-民事责任扩张的代替物:实损填补型伤害保险-》,成文堂平成16(2004)年6月20日初版,第37-38页。
[17] 同上第39页。
[18] 藤苍皓一郎:"美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法理",载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世界的交通法》,西神田编辑室1992年6月初版,第226-227页。
[19] 从探讨这些情况的论文发表日期来看,这些立法至迟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就已经存在(参见藤苍皓一郎:"美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法理",载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世界的交通法》,西神田编辑室1992年6月初版,第240页注(16)、(17)。)
[20] 藤苍皓一郎:"美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法理",载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世界的交通法》,西神田编辑室1992年6月初版,第240页。
[21] 石山卓磨:"英国的机动车事故责任保险制度",载财团法人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心编辑:《交通事故赔偿的法理与纠纷处理--(财)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心创立20周年纪念论文集[上]》,行政出版社平成6(1994)年6月初版,第382页以下。
[22] 石山卓磨:"英国的机动车事故责任保险制度",载财团法人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心编辑:《交通事故赔偿的法理与纠纷处理--(财)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心创立20周年纪念论文集[上]》,行政出版社平成6(1994)年6月初版,第386页。
[23] 载《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26卷第4号第898页。
[24] 载《判例时报》497号第41页。
[25] 载《交通事故民事裁判例集》第24卷第1号第1页。
[26] 载《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27卷第6号第1541页。
[27] 载《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51卷第9号第3962页。
[28] 载《交通事故民事裁判例集》第2卷第5号第291页。
[29] 载《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36卷第11号第2318页。
[30] 载《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29卷第10号第1501页。
[31] 李源:"韩国的机动车事故赔偿制度",载财团法人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心编辑:《交通事故赔偿的法理与纠纷处理--(财)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心创立20周年纪念论文集[上]》,行政出版社平成6(1994)年6月初版,第335页。
[32] 李源:"韩国的机动车事故赔偿制度",载财团法人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心编辑:《交通事故赔偿的法理与纠纷处理--(财)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心创立20周年纪念论文集[上]》,行政出版社平成6(1994)年6月初版,第336页。
[33] 仁村胜敏:"韩国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与机动车保险",载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世界的交通法》,西神田编辑室1992年版,第292页以下。
[34] 李源:"韩国的机动车事故赔偿制度",载财团法人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心编辑:《交通事故赔偿的法理与纠纷处理--(财)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心创立20周年纪念论文集[上]》,行政出版社平成6(1994)年6月初版,第341页。
[35] 铃木辰纪:《台湾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的改正》,日本交通政策研究会2006年2月,日交研丛书C-44,第1页。
[36] 毛晓梅:"交强险6万元赔偿限额标准是怎么确定的?",载《今晚报》2006年6月19日。
[37] 详见关于第33条的行政院提案说明四,载财团法人汽车交通事故特别补偿基金印:《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立法院三读通过条文),中华民国94年1月21日,第48页。
[38] SIMON FREDERICQ著 铃木辰纪译:《现代危险与伤害受害人的补偿-民事责任扩张的代替物:实损填补型伤害保险-》,成文堂平成16(2004)年6月20日初版,第32页。
[39] H.A.L.Cockerell & G.M.Dickinson著 铃木辰纪监译:《机动车保险与消费者》(日本交通政策研究会研究丛书2),成文堂1985年版,第176页。
[40] H.A.L.Cockerell & G.M.Dickinson著 铃木辰纪监译:《机动车保险与消费者》(日本交通政策研究会研究丛书2),成文堂1985年版,第180页。
[41] 拙文"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交通灾害的消灭",载张新宝主编:《侵权法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7月),第30页。
[42] 《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国发[1984]27号1984年2月27日。
[4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4月26日颁布《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
[44] 周延礼主编:《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55页。
[45] 朱丽斯:"东莞法院适用新交法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保险金",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0月15日。
[46] 杨丽:"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思考",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7月19日。
[47] 周延礼主编:《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55页。
[48] 石砰声:"平阳审结一交通事故赔偿案,判决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者支付保险金10万元",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1月4日。
[49] 谌威等:"不得将车上人员责任险排除在第三者责任险之外--怀化中院判决梁亨荣等诉财保会同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湖南省怀化中院,案号[2005]怀中民三终字第0037号),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7月3日。
[50] 王鑫等:"保险公司推脱责任拒赔’第三人’彭州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无效",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11月1日。
[51] 铃木辰纪:《机动车保险的现代性课题》,成文堂平成12(2000)年版,第24页以下;德本镇、苏惠卿:"台湾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载财团法人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心编辑:《交通事故赔偿的法理与纠纷处理--(财)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中心创立20周年纪念论文集[上]》,行政出版社平成6(1994)年6月初版,第324页以下;廖淑惠:"论台湾的机动车保险制度",载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世界的交通法》,西神田编辑室1992年版,第305页以下;刘得宽:"台湾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载《世界的交通法》,西神田编辑室1992年版,第141页以下等。迄今为止,有关台湾情况的,笔者几乎都是通过其他文字了解到的,笔者相信,以此研讨会为契机,今后定能直接得到台湾学者的教诲,获得国文的资料,使自己的研究能够得到一个飞跃的进步。
[52] 铃木辰纪:《台湾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的改正》研究要旨,日本交通政策研究会2006年2月,日交研丛书C-44,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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