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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如何做好民事调解工作
发布日期:2010-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确定的政法机关的三项重点工作之一为“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矛盾化解需要做大量的民事调解工作,民事调解工作在新形势下,就显得尤为重要。民事审判工作中实行“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要在审判工作中实现“案结事了”,民事调解工作显得更为重要。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的基本解释为调解争执,斡旋于双方之间以便使双方和解。民事审判中的调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充分说理、耐心疏导,促使纠纷双方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互相谅解、消除隔阂,帮助他们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民事调解是法院处理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也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法院以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制作调解书经纠纷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终结诉讼活动,而调解书和判决书的效力是相同的,均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从而实现了法院最终解决纠纷。在民事调解中除了应注意调解技巧以外,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应具有坚定政治的信仰,树立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2009年12月24日至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的报告中指出:“政法机关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每一名政法干警更加重视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加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中加强辨法析理,力求使当事人‘胜败皆服’,案结事了;更加尊重群众的意愿,在执法办案、社会管理、法律服务等方面,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惠民措施,满腔热情地为群众服务。”从以上的讲话中可以看出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是做好政法工作的指导方向,同时也是审判工作的政治方向。在审判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政治信念,才能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只有在正确的政治信念中,诉讼调解的法官才能与当事人换位思考,法官才不会以高高在上的裁判者出现,而是做到善于理解和体谅当事人的苦衷,从当事人角度出发,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忧当事人所忧,从而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一座信任的桥梁,为调解成功奠定基础。


二、对民事调解工作应具有坚定的信心,扎实有效的开展好民事调解工作。


人的思想决定行动,同时决定人的命运。成功者大部分都是因为能够了解自己的思考程序,并且运用它们来工作,让他能够尽量发挥潜能。法官在从事民事调解工作中也面临到同样的问题,如果没有困难的矛盾纠纷不会汇集到法院,如果是轻易就能调解的案件也不会落到我们法官的手中。面对手中的案件,不管其难易程度如何,不管其矛盾如何的错综复杂。首先想到的是能不能把该案件进行调解,能不能让这个复杂而繁琐的矛盾纠纷在我们法官的手中得到有效的化解,从而体现出人民法官的价值。俗话说“信心是成功的一半”,在从事民事调解时,法官对于调解工作的信心同样显得尤为重要。


三、应专心做好调解工作,实现社会矛盾的化解。


人越是专注于所要的东西,他就会越执着努力去得到它。想得越多,目标就会更快地在他的世界里出现与扩大。专心,即长久不变的意志,是一种执著,执著向前,不懈努力,永恒不变。蒲松龄持之以恒终著成《聊斋》,奥斯托洛斯基用恒心著成《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为世人敬仰。调解工作中也需要专心致志,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因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依法组织和指挥诉讼的进行,从而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调解还应当遵循使当事人心理获得平衡的原则,从而实现社会矛盾化解,达到“案件事了”的目的。


四、应不断虚心学习先进的调解经验,完善民事调解的能力。


俗话说:“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在民事调解的工作中,只有坚持不断学习先进的调解经验,才能实现调解的目的。例如:拉近距离形成共同认知感的方法,就是向对方表示自己与其在性别、民族、职业、经历、身份、个性、认识等方面具有相同或近似之处,这样可以是对方缩短与法官之间的心理差距,削弱或消除心理障碍,引发对方的认同感,营造一个平等和谐的氛围,把法官当作可以信任的人,愿意接受劝说、引导。还有让当事人换位思考方法,俗话所说的“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的方法,是通过角色的互换,让自己去感受对方的心理,使之了解、体谅对方,缩短与对方的心理差距,缓解对立情绪,进而使被劝说者改变态度的调解方法。如果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不顾及对方的感受,在心理上就会形成对立,不利于调解的进行,如果能从对方的角色去观察、考虑问题,就能够增进彼此的沟通,一些对立的矛盾就会得到化解。法官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应制定不同的调解方案,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调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民事调解追求的是“案结事了”,法官运用的好,既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也可以缓解法院的执行压力,还实现了司法为民的目的。将诉讼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优先手段,深化民商事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是当前审判工作的新思路,其中有许多让人思索的空间,望与大家共同探讨。 

汤书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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