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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律师就两起典型案件接受江苏省电视台“法治集结号”采访
发布日期:2010-09-21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0年10月20日上午在金阊区人民检察院,李旭律师和周巍建律师代理的一桩离奇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双方握手言和,圆满的达成刑事和解。江苏省电视台城市频道“法治集结号”记者全程进行采访报道。
下午李旭律师随同省电视台张记者一行录制了2010年9月10日前已经结案的一起保险赔偿案件专题节目。
两期案情简介如下,与大家分享:
【案例一】离奇案中案,肇事者变身受害人

案情概述:
2009年3月4日15时许,丁某驾驶鲁CRV正三轮摩托车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兴贤路华润超市附近与宋某碰撞,宋某受伤。2009年3月4日晚,在宋某被送到苏大附二院就诊期间,因丁某与宋某的家属对于该交通事故的手术费用承担问题发生纠纷,在2009年3月5日至3月7日期间,宋某之妻王某为向丁某讨要医疗费用,伙同他人不让丁某离开苏大附二院。2009年3月7日丁某支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后,王某依然向其索要医疗费用,丁某趁人不备从附二院住院部四楼大厅窗口跳出摔下,造成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丁某所受损伤已构成人体重伤。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后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虎丘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宋某在事发时的行走动态各执一词,且现场变动无法查明丁某的具体动态,以致形成该起事故的原因无法查明,故对该起事故中当事人的应负的责任不作认定。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所受T7压缩性骨折、C2齿状突骨折致使腰部、颈部活动受限已分别达到十级、十级伤残程度(两处十级)。
2010年4月8日,受苏州市金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李旭律师、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周巍建律师对丁某诉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金阊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分别作为原告代理人和被告代理人提供法律援助。
该案件---丁某诉宋某非法拘禁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曾经多次在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解,始终未达成调解协议。金阊区检察院也先后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害人丁某损伤程度已经达到重伤,并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额共计129500元;而犯罪嫌疑人王某因丈夫宋某的车祸至今在家无法劳动,家中就其一人目前在上海打工养家,无任何赔偿丁某的能力。最终在检察机关也达不成调解意见,检察机关提请上级院提请政法委协调。
金阊区法律援助中指派律师介入该案后,多次跟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调解难度很大,最终讲明利害,使双方当事人降低期望值,大致达成一致意见:丁某诉宋某非法拘禁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案件和宋某诉丁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一起解决,全部提供法律援助,除丁某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已付费用13000多元外,丁某不再承担宋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任何费用,同时宋某利用交通事故赔偿来的钱支付丁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40000元作为丁某诉宋某非法拘禁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金,丁某出具谅解书并表示请求检察机关对宋某妻子王某从轻处罚。
【后记】2010年9月20日,双方在检察机关握手言和,宋某当即支付丁某40000元赔偿,宋某作为交通肇事的肇事者成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的受害人,检察机关考虑到双方经济都比较困难,分别补助丁某和宋某各2000元和1000元现金。
【案例二】保险意外难定论,一波三折终获赔 李旭律师
【案情简述】
王先生在十几年前买了两份终身人身保险,保额五万元。保险合同约定,如果王先生在保险期间内出现意外伤害造成人身残疾的话,按照某保险公司人身意外残疾比例给付保险金,但没有交付王先生残疾赔偿比例表,营销人员也为告知意外免赔的规定。2006年王先生外出办事,在换乘公交车时匆忙被路边树枝挂伤右眼,随后王先生就去医院就诊。因为王先生又高度近视的病史,受此意外影响,导致视网膜脱落离,虽经多次手术治疗,效果不明显,眼睛视力下降几近失明。后王先生做了劳动能力鉴定,为四级伤残。于是依照此标准,于2008年5月13日向保险公司申请残疾赔偿。保险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出具拒赔通知:被保险人本次诊断孔源性视网膜脱落,其自述意外出险,但其双眼无眼睑损伤,无玻璃体损伤等意外结果,结合被保险人有长期高度近视史,经查询国内权威眼科诊断书籍,被保险人孔源性视网膜脱落系有其自身高度近视引起,并非意外事故导致,故本次申请拒付处理。后王先生委托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李旭律师,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咨询眼科专家意见,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并向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申请司法鉴定,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多次调解,调解金额从拒赔到赔偿10000元到5000元再到22000元,几经波折,保险公司最终支付王先生右眼伤残赔偿金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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