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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诈骗罪的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0-09-19    作者:110网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沈X的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出席法庭,为沈X等诈骗案进行一审辩护。
作为辩护人,我的职责是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沈X无罪或罪情的证据或意见材料。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沈X,查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并就相关的案件事实进行了询问与核实,对案件有了初步的了解,通过今天的法庭审理,以及对其他同案的发问,对案件有了更为客观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X犯有诈骗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沈X没有虚构事实,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主观上要求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要求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的真相。本案被告人沈X找梁X、白XX种植园参是在动迁公告发布之前,其并没有得到不允许种植的通知,在拆迁过程中,其本人没有向拆迁人员隐瞒种植的事实,也没有指示梁X、白XX等隐瞒种植的事实,当动迁时,地上确实是有参苗的存在,同时拆迁人员也没有询问具体的种植时间,只是要求对种植的参苗进行评估估价,而评估估价也是拆迁方进行的委托,被告沈X并没有参与,是否给予补偿以及补偿的价格均不是沈X所决定的,因此沈X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以及客观的实施犯罪的行为。
二.参苗补偿款是参苗的价值体现,政府拆迁将参苗占有处置,理应支付相应的对价。
本案源于拆迁补偿,虽然本案的拆迁方沈阳市辉山农业高新开发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是事业单位,但并不能排除拆迁的民事补偿法律性质。从事实拆迁补偿安置角度讲,拆迁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拆迁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等价有偿的关系,拆迁人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享有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权利,但同时附有妥善安置、补偿被拆迁人的义务。拆迁人在与被拆迁人协商达成补偿协议后,就应按协议履行。本案中的被拆迁户在与拆迁人形成拆迁协议的过程中,均没有隐瞒事实,是拆迁人认可给予补偿的。同时所涉案的参苗的补偿款就是其真实市场价值的体现。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关于确定被拆迁居民庭院内种植人参等拆迁补偿标准的说明”中,明确说明确定人参的补偿价格的标准是依据当时市场价格,采取市价与平均价格法计算得出,也就是说,本案中说涉及的人参即使不是种植在拆迁地块上,就是在市场上出售,也是这个价值。只有虚报数量、无中生有或以次充好的情况存在下,才可能存在诈骗,但公诉机关并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拆迁方所谓人参补偿款只是人参的实际价值的货币体现,拆迁方得到了人参,付出了对等的价值,所谓的损失,是拆迁方没有正确处理人参造成的。
综上,被告人沈X不构成诈骗罪,请法庭宣告其无罪。 辩护人:兰景新
2010年9月6日
【沈阳刑事律师、沈阳律师、拆迁补偿、不当得利、兰景新律师、15710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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