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及辩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四起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集资诈骗案件,往往具有涉案金额大、受害者众的特点,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的稳定;同时,集资诈骗罪最高刑罚可至死刑,故准确认定集资诈骗罪,对社会、被告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在本文中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上形成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对我国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进行解读。
集资诈骗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准确适用该条款,笔者认为应该着重关注三个问题:一、把握定罪中的三个关键构成要件要素;二、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三、集资诈骗罪的死刑适用。
一、把握定罪中的三个关键构成要件要素
准确认定集资诈骗罪,关键是牢牢把握住集资诈骗罪中三个关键的构成要件要素:(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诈骗的手段;(三)数额的认定。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会议纪要对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金融犯罪案件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二)诈骗方法。诈骗方法是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实情况,这是集资诈骗罪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实践中,集资诈骗中的常见的诈骗手段包括:1、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2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夸大、虚假宣传公司的经营状况;3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工程招投标、与他人合伙做外贸生意、投资基金等资金用途,采取出具借据、签订借款协议等方式;4以到期返回本金及每月高额回报为诱饵,收取费用等等。
(三)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该立案。
二、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根据会议纪要,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集资诈骗罪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集资诈骗罪的最高刑罚可至死刑,实践中因涉嫌集资诈骗而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也并不罕见(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次公布的四起案例中,其中三起案例中存在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含死缓)的情况)。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该判死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将坚决判处死刑。但同时强调,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不是判处死刑的惟一标准,只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才能依法选择适用死刑。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但追缴、退赔后,挽回了损失或者损失不大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本文首发于邓世运律师网//www.lawdsy.cn
珠三角律师网//www.lawzs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