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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金融危机背景下法院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的新思路
发布日期:2010-09-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遇到了一些困难,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随之增加,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分化和冲突引发了不同程度的社会动荡,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当前社会的不稳定因素。2009年对中国来说,是一个非同寻常的年份,全国上下既要齐心协力共同应对金融危机,也要抽出大部分精力来处理由金融危机所引发众多深层次问题,稍有不慎,便会演化成有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很多在行政程序中没有解决的群体性事件也纷纷诉至法院。在此大背景下,法院如何有效处理涉群体性纠纷案件,如何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如何为全社会上下应对金融危机创造一相对宽松的环境等等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

一、金融危机背景下群体纠纷案件的新特点


(一)涉案类型较为集中。受金融危机影响,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主要是因企业破产、企业主逃跑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农民土地承包案件、房屋拆迁案件等。


(二)受案数日益增加,涉案人数增多。随着金融危机的逐步蔓延,大量的中小企业破产,农民工返乡致使群体性纠纷案件增多。


(三)案件复杂。因人数多,涉及面广,当事人疏于证据的收集保全,使一些事实和证据难以确认;一些案件争议存在法律政策的空白点,而且复杂程度和审理难度加大,处理不好就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四)涉案人员的情绪激动,稍有不慎,便会激化矛盾,酿成暴力抗法事件。


(五)涉案人员的组织程度明显提高。随着人们近几年法律意识的增强,再加上人们朴素的法不罚众的思想,大多有组织地到法院讨要所谓的说法。


二、具体原因分析


国际金融危机尽管是罪魁祸首,但导致群体性事件可能集中爆发的原因我们有必要加以梳理,进行具体分析。


(一)大量的企业主弃企逃债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高发的原因之一。受金融危机影响,大量的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出口受阻,产品积压,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背负巨额债务。在此情形下,企业主弃企逃债,将所欠工人工资和巨额债务这一沉重包袱扔给了当地政府,但由于政府处置不力,纷纷到法院起诉。


(二)大量的农民工返乡,致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增多。以前,由于大量的农民工在城市谋生,对家里的土地状况不太在意,但随着他们的大量返乡,过去所潜藏的矛盾便集中爆发了。


(三)心理脆弱,情绪激动。同样受金融危机影响,工人失业、工作难找、生活缺乏保障等问题导致人们的心理脆弱、情绪容易激动,一旦受到某种刺激,便会失去控制。


三、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的新思路

(一)建立快速反应的预警机制。法院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时,应变被动为主动,提前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法院应建立预警机制,具体由立案庭负责,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要提高对群体性案件的敏锐性。做好矛盾排查纠纷工作,在立案时密切注意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及时采取控制与预防事态扩大的措施,并迅速上报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


(二)坚持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基本做法。由于群体性纠纷案件当事人诉求的多元化,单纯的判决不仅可能遇到于法无据的尴尬,还可能起到激化矛盾的副作用,因此,应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此类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注意选派调解经验丰富、富有亲和力的法官负责调解工作。在调解前,充分调动有利于调解的各种因素,积极促进调解进程;在调解过程中,注重调解方式方法,改变法院单一主持调解的方式,注意邀请基层组织、有威望人士参与调解,尽最大努力获取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实现调解结案。


(三)建立两级法院联动机制,合力调处群体性纠纷案件。基层法院应主动与上级法院通力协作,建立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联动机制,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案件处理情况。上级法院要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指导力度。


(四)打破常规思维,创新审理方式。在金融危机形式下,有些群体性案件无法按既定的法律程序走完,此时,需要我们办案法官在遵守现有法律的前提下,大胆创新。在处理涉区内重点企业案件时,一方面要维护群体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要落实国家的保增长的发展部署,尽量为企业争取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使其起死回生,重新焕发生机。当对某一重点企业有可能引发大规模诉讼时,基层法院应及时向辖区党委、政府报告,向上级法院请示,建议对案件由上级法院归口统一管辖,统一协调处理,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加强与当地政府、基层组织的沟通协调。处理群体性事件,法院往往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圆满解决,此时,法院应主动与当地政府、基层政府协调,谋求解决的合理方案。


(六)多一些人性化因素。在处理群体性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办案法官应注重自己的一言一行,对案件当事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阐述,做好当事人的心理安抚工作,做好释法答疑工作。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慎用警力,以免激化矛盾。同时,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的诉讼权利。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陈济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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