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危机背景下群体纠纷案件的新特点
(一)涉案类型较为集中。受金融危机影响,自2008年下半年以来,笔者所在法院受理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主要是因企业破产、企业主逃跑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农民土地承包案件、房屋拆迁案件等。
(二)受案数日益增加,涉案人数增多。随着金融危机的逐步蔓延,大量的中小企业破产,农民工返乡致使群体性纠纷案件增多。
(三)案件复杂。因人数多,涉及面广,当事人疏于证据的收集保全,使一些事实和证据难以确认;一些案件争议存在法律政策的空白点,而且复杂程度和审理难度加大,处理不好就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四)涉案人员的情绪激动,稍有不慎,便会激化矛盾,酿成暴力抗法事件。
(五)涉案人员的组织程度明显提高。随着人们近几年法律意识的增强,再加上人们朴素的法不罚众的思想,大多有组织地到法院讨要所谓的说法。
二、具体原因分析
国际金融危机尽管是罪魁祸首,但导致群体性事件可能集中爆发的原因我们有必要加以梳理,进行具体分析。
(一)大量的企业主弃企逃债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高发的原因之一。受金融危机影响,大量的中小企业经营困难,出口受阻,产品积压,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背负巨额债务。在此情形下,企业主弃企逃债,将所欠工人工资和巨额债务这一沉重包袱扔给了当地政府,但由于政府处置不力,纷纷到法院起诉。
(二)大量的农民工返乡,致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增多。以前,由于大量的农民工在城市谋生,对家里的土地状况不太在意,但随着他们的大量返乡,过去所潜藏的矛盾便集中爆发了。
(三)心理脆弱,情绪激动。同样受金融危机影响,工人失业、工作难找、生活缺乏保障等问题导致人们的心理脆弱、情绪容易激动,一旦受到某种刺激,便会失去控制。
三、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的新思路
(一)建立快速反应的预警机制。法院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时,应变被动为主动,提前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法院应建立预警机制,具体由立案庭负责,法院在受理案件时,要提高对群体性案件的敏锐性。做好矛盾排查纠纷工作,在立案时密切注意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及时采取控制与预防事态扩大的措施,并迅速上报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
(二)坚持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基本做法。由于群体性纠纷案件当事人诉求的多元化,单纯的判决不仅可能遇到于法无据的尴尬,还可能起到激化矛盾的副作用,因此,应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此类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注意选派调解经验丰富、富有亲和力的法官负责调解工作。在调解前,充分调动有利于调解的各种因素,积极促进调解进程;在调解过程中,注重调解方式方法,改变法院单一主持调解的方式,注意邀请基层组织、有威望人士参与调解,尽最大努力获取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实现调解结案。
(三)建立两级法院联动机制,合力调处群体性纠纷案件。基层法院应主动与上级法院通力协作,建立处理群体性纠纷案件联动机制,及时向上级法院报告案件处理情况。上级法院要加大对基层法院的指导力度。
(四)打破常规思维,创新审理方式。在金融危机形式下,有些群体性案件无法按既定的法律程序走完,此时,需要我们办案法官在遵守现有法律的前提下,大胆创新。在处理涉区内重点企业案件时,一方面要维护群体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要落实国家的保增长的发展部署,尽量为企业争取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使其起死回生,重新焕发生机。当对某一重点企业有可能引发大规模诉讼时,基层法院应及时向辖区党委、政府报告,向上级法院请示,建议对案件由上级法院归口统一管辖,统一协调处理,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五)加强与当地政府、基层组织的沟通协调。处理群体性事件,法院往往难以依靠自身力量圆满解决,此时,法院应主动与当地政府、基层政府协调,谋求解决的合理方案。
(六)多一些人性化因素。在处理群体性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办案法官应注重自己的一言一行,对案件当事人应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阐述,做好当事人的心理安抚工作,做好释法答疑工作。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慎用警力,以免激化矛盾。同时,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的诉讼权利。(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陈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