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前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民事审前程序构建问题研究(之一)
发布日期:2010-09-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综观目前世界两大法系都有比较成熟的审前程序制度,我国的理论界对于审前程序的构建有着强劲的呼声,在实务界也有比较成熟的探索,可以说,审前程序的立法已经是势在必行。然而一项成熟的立法需要有足够的理论作支持,因此很有必要对于审前程序在民事诉讼的的理论地位作必要的探析,使得审前程序的构建能够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要求。民事诉讼的理论体系中,价值论与目的论是基本的出发点,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的地位,[1]不仅为其他诉讼理论提供支持,而且也是建构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在民事诉讼中构建审前程序就符合价值论与目的论的基本要求。
(一)促使民事诉讼价值的实现
民事诉讼价值论认为,民事诉讼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共同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而实体公正则是民事诉讼外在价值的内容。
1、促进实现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主要体现为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正确。对于案件“真实”的发现程度,依赖于纳入诉讼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审前程序有充足的时间与空间条件将证据纳入诉讼,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证据数量上的保证。通过审前的证据开示,确保当事人能够通过对对方的证据实质性的审核,去伪存真,提高质证质量,确保发现案件“真实”。而对于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和理性分析,必然促使对法律的精确选择和适用。
2、促进实现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是法治的必然要求,程序公正即诉讼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正当性的要求,包括法官的中立、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当事人参与程序的权利得到尊重、程序公开和程序的安定等要素[2]。
(1)法官的中立性要求法官“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争讼”,并超然的居于争议主体中间,不偏不倚,为当事人恰当实施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在审前程序中,当事人是促进程序运行、提交证据的主体,法官消极地行使司法权,居于中立的立场对诉讼进程实施必要的管理。
(2)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地位是司法判决正当性资源之一。当事人通过积极的“诉”“辩”以及证据材料的交换,获得了均等的了解对方“作战实力”的机会和条件,并据此做出相应的攻防准备,从而有效遏制了诉讼突袭等恶意诉讼技巧,为当事人的平等对抗提供必要机制保障,从而保证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平等的地位。
(3)为了保障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权利,一方面须对当事人进行有效的程序通知;另一方面须为当事人提供足以影响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参与机会。在审前程序中,通过期日的协定以及送达和告知等,不仅使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成为影响、推进诉讼进程的主要力量,而且也成为对法院诉讼行为的有力约束。
(4)程序公开不仅包括对社会的公开,而且也必须强调对当事人的公开。当事人在审前不但能准确把握自己的活动内容,还能获得对方当事人的诉讼信息,了解法院的诉讼行为。不仅知道程序是如何进展,而且也知道程序是为何进展,甚至还能够预测程序的进展趋势和结果,从制度层面保证了程序的公开,有效杜绝了暗箱操作。
(5)程序的安定性体现于运行的有序性和效力的稳定性。审前程序通过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法官审判权的滥用,起到维持诉讼秩序安定的作用。当然,审前程序的安定性是以其正当性为基础的。审前程序通过排除非正诉讼手段,获取与庭审相同的法律后果。并且审前程序对于诉讼行为既有时间上的保证,又有必要的限制。一方面,不同的诉讼行为都有各自确定的时间次序,不能相互颠倒;另一方面,超过确定的时间所为的诉讼行为都将得不到审判权的审查。
3、能够促进提高诉讼效率
提高诉讼效率就是尽可能的减少法院、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时间及人力、物力的投入。审前程序对于人力、物力的节省主要体现在,通过与当事人的接触和有机的诉讼管理,对案件进行有机分流,使繁简程度不同的案件分别进入最相当的程序,减少审判资源的浪费,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审前程序缩短诉讼时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审前促进当事人合意的形成,使纠纷直接解决而不再开庭审理,或使当事人之间的分歧减小;其二,使争议更明确,开庭仅围绕争议证据和事实简练地有针对性地集中不间断地开展,节省庭审时间。另外,审前程序的构建,使审前准备体系更加系统,加快法院办案进程,促进法院对案件实施科学管理,使审判案件的投入与产出比例更协调。
(二)促使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民事诉讼就是运用国家权力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争议,实现权利保障、解决民事纠纷和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
现代法治尤其强调民事诉讼程序保护法律权利的目的,我国也明确规定“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任务,而在“审理前的准备”的制度设计方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却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审前程序,一方面能够确立当事人的诉主体地位,保证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对诉讼进程产生足够的影响,实现其程序权利;另一方面,通过规范法院的诉讼管理,维护民事诉讼秩序与民事法律秩序,并通过与当事人诉讼行为相结合,共同推进诉讼进程,保障当事人正确的、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最终实现对其民事权益的保护。
解决纠纷是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之一。审前程序中,随着所获得对方信息量的增加,冲突主体之间的对立状态逐步得以缓解,并循着积极化解矛盾的方向推进。而当事人在审前通过和解,使矛盾消弭,使对立状态消除,使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依赖于实体法即得到实现。
实现和维护秩序是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也是设置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动因。[3]而且这一目的具体体现在以上两项具体目的的实现过程之中。审前程序在法院审判行为与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下,起到弱化冲突对抗性的作用,减轻司法权的投入及负担,减少法院做出决定的风险,提高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有效性,使当事人恰当的主体意愿得到实现,偏误的认识得以矫正,使非正常的法律关系恢复正常,使紊乱了的社会秩序得到理顺。
参考文献:
[1] 邵明著《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96页。
[2]邵明著《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版,第101—103页。
[3]何文燕、廖永安著《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的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13页。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任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