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城市农民工的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10-09-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农民工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新兴社会群体,也是中国社会中的又一弱势群体,他们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虽然被定为农民,但他们却早已从农民中分化出来,不同程度地融入城市社会,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研究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我国农民工问题进行了各种分析。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研究”课题组的数据显示,现在中国共有农民工9900万人以上;而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我国进城的各类农民工共有1.1390亿人,而且数量还在继续增加。这就意味着今后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到工人阶级队伍中来,农民工的地位和作用也将更加重要和突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及制度形成的城乡差别,农民与城镇居民差距显著。与这两个群体相比,由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民则形成了一个相对庞大的“中间阶级”。这是因为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民工根本无法享有许多由《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地位十分低下;但与仍然留在乡下的农民相比,则这些人致富快,条件相对要好得多。农民工对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增加了农民收入,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也加快了城镇化的发展,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在目前这种条件下,农民工权益的保护是一项亟待解决而又相当艰巨的任务。从同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来看,对农民工的差别对待是于法不容的,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持续地发展。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
解决农民工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数量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既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力量。农民工权益得不到强力保护既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也是现实的利益权衡的结果。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传统的自然经济造就了城乡及乡村各村落之间的相互隔离局面。改革开放前的新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对传统的隔离局面不仅没有根本性改变,农业支持工业发展的政策反而扩大了城乡差距,加剧了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实质上是经济规律作用下的城乡平衡。从条件差的农村流出的农民工作为理性人,即使在城市受到低于城镇居民的差别待遇,也不会因此而放弃打工机会回家务农。因此,农民工有着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只有通过这一社会背景,才能看到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根源。
一、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社会历史原因。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导使农业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在这种转变中,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比较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①农民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中国的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至今基本上仍上一个熟人社会。人们长期在一个地方或者同一个单位生活,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人们不愿意为了一般的权利纠纷而严格依法处理,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1]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传统户籍固定制度使农民工很难取得城镇居民资格。在这种条件下,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无法享有。农民工无论在城市居留多久都无法改变他们的城市流动人口的地位;相反,城市劳动力很大一部分人和城市政府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而对他们采取歧视性政策。因为过量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对城市劳动力就业和城市政府管理均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困难。③农民工的无组织性。“如果农民散落在城市而没有自己的组织,成为流民,他们是没有发言权的。从流民角度而言,他们的利益无法‘自致其上’;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也因为他们没有组织,无法对他们进行有序的组织化管理。”[2]
2、经济原因。在城乡互动关系中,劳动力受客观经济规律作用自由流动时,有几种可能的情况:①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各种待遇基本相当。城乡居民间的对流保持一种动态平衡;如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美、法。国家对农业大量补贴,农业投资收益与工业基本相当,农民待遇与产业工人基本相当,人员对流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②农村居民待遇优于城镇居民,劳动力由城镇流向乡村。这一般只是特例。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煤炭行业整体亏损,一部分矿工回流到农村当农民。③城镇居民的待遇优于农村居民,劳动力由乡村流向城镇。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是工业化国家的必经之路。在我国城乡对比中,农村远比城镇差。特别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农业增收十分困难,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有很大变化。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
3、政策原因
①漏洞百出的社会保障政策
农民工在城市中的边缘性社会地位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严重滞后息息相关。尽管国家为了保护劳动,通过《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了企业的行为,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是城市职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正是这些结构性的制度安排,使农民工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而成为边缘群体,也正是这种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其难以享受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的工资没有保障、安全工作条件没有保障、疾病工伤治疗没有保障、福利没有保障、养老没有保障、子女的教育没有保障。对广大的农民工而言,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巨大的漏洞,这些漏洞使得少数不法企业肆无忌惮地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②力不从心的法律援助政策
官本位的传统思想在中国根深蒂固,政府对社会的管理理念还停留在单纯的管理上,服务的观念,尤其是为农民工服务的观念还没有形成,这种观念的缺位不可避免地反映到政府的社会管理政策上来。比如,在外来人口的法规管理问题上,目前的法规过于繁琐,如北京要求“五证齐全”缺一不可,法规“过量”使得多数农民工不可避免地成了违规者。[3]所以,相当多的学者认为法规数量少但能更好地得到执行,比法规数量多而得不到执行或者很少有人执行的情况要好得多。此外调查数据表明,大约每四个农民工中就有一个拿不到工资,或者被拖欠,问题确实异常严重。可能人们会觉得奇怪,为什么被克扣工资的农民工不运用法律手段告雇主,而宁愿采取个人报复、私了的方式呢?这显然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不懂法有关系。但是当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我们的管理部门都干什么去了呢?对比城市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罚款的“主动性”,我们就可以明显地意识到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和国家法规政策的缺位。
二、对农民工劳动权益进行保护的对策
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严重,需要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不仅需要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加强农民工的组织性;而且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和推进制度改革。
1、法律保护措施。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是要提高农民地位,促进农民工的合理流动,减少城镇压力;另一方面是要改革不合理的具体制度,消除城镇对农民的不合理壁垒。同时,根据中国现实条件有针对性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是必要的。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现行法律法规的调控并不是一片空白:既有适用于全国的《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也有劳动部门制定的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各种规章等。由于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而设立的,具有一般代表性,是劳工权益保障的一般性标准,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性缺乏针对性。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套以劳动法律体系,以真正确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4]
2、配套措施的改革。对农民工的保护只是一个浅层面上的问题。要真正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必须提高农民的地位,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如前所述,城镇只有提高高于农民的待遇才能吸引农民工入城,同时城镇的发展也必须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反之,农村政策不合理,农民不合理地流向城镇,不但增加城镇的压力,而且农民工权益保护也将是空谈。因此,对农村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逐渐降低农业税率;②控制农民生产资料价格,对农资生产部门进行扶持;③鼓励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④减少农业管理成本,加强农业服务。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措施只能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宏观调控予以实现。着力发挥基层政府的服务功能,限制缩小其管理功能,农业才可能按市场要求合理布局,真正向现代农业方向迈进。同时,国家也要改革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各项不合理的制度,城市必须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的限制,禁止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待遇。
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规定政府部门应设立工资保障准备金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用人单位加以罚款;增加程序性的规定,使《劳动法》更具操作性;在《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进行专章规定,建立保障劳动合同签订的机制,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加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使《劳动法》能够更好的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5]
4、加大执法力度。在法律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公民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法律实施程度,法律实施的越彻底,公民权益越能得到保障。在法治社会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执法机关,法律实施强度不因外部压力或其他因素的变化而有所变化。从目前的法律体系来讲,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很多空白,但仍有一些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涉及到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在这些法律的前提下,即使不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加以严惩。否则即使立法者制定再完善的法律,法律也会因无法得到贯彻落实而成为一纸空文。。[6]因此城市政府和管理者应当转变观念,既要承认农民工对城市建设做出的巨大贡献,也要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给予极大的关注,实行积极的农民工管理政策,取消就业歧视,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 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能,在现阶段,更应该对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如建筑业等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5、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农民工是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人,是弱势群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这是因为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费时费力,而农民工承受不起这样的折腾。因此应当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如在法院中专门成立审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的速裁法庭,速裁法庭应当突出一个“快”字,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做到一个“缓”字,即经速裁法庭审理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一律缓缴。在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在必要时由政府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再由政府部门向用人单位追偿,这样就能够保证农民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像一些事实清楚,争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的情况,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建议农民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7]
6、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不仅要治标还要治本,推进制度改革就是一项治本的措施,而且从我国的当前情况来看,制度改革比政策调整与组织重构具有优先的重要地位,在制度上进行有目的的、系统的改革,就会推动各项政策的调整与组织的重构,自然会带来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消除对农民工,更广义的是农村人口的各种歧视,使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从制度上解决了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那么每个农民工不论从事什么职业,不论居住在何地,不论什么身份,都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那么农民工在流动过程中就不会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在制度改革中,主要是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中的户籍制度,放开中小城市户口,对大城市实行户口准入制度,达到一定标准即可办理入户手续,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使农民工真正实现从农民到工人,从农村到城市,从农民到市民的彻底转换,消除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中的制度性障碍,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创造平等的制度环境。[8]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的受教育方面给予农民工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待遇并实行统一管理。
注释:
[1]刘广安:《中华法系的再认识》
[2]伍彪:《再看老祖宗》,《法制日报》2003年5月9日版。
[3]2004年11月14日《人民日报》
[4]《试论农民工权益保障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和对策》杨福忠《中国工运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5] 简新华 张建伟,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年第15卷第1期
[6] 庞文,都市农民工的权益侵害与保护——武汉市农民工权益现状的调查报告《城市问题》2003年第3期
[7]张敦福,城市农民工的边缘地位,《青年研究》2000年第9期
[8]张智勇,户籍制度:农民工就业歧视形成之根源,《农村经济》2005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李强 唐壮,城市农民工与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6期
2、李强,城市农民工的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新视野,2005年1期
3、唐斌,“双重边缘人”:城市农民工自我认同的形成及社会影响,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8期
4、张敦福,城市农民工的边缘地位,青年研究,2000年第9期
5、束 鹏,冲突、排斥和边缘化——当前农民工再社会化困境原因探究,求实,2005年2期
6、张智勇,户籍制度:农民工就业歧视形成之根源,农村经济,2005年第4期
7、阎宝龙,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政策,2004年11期
8、庞文,都市农民工的权益侵害与保护——武汉市农民工权益现状的调查报告,城市问题,2003年第3期
9、简新华 张建伟,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5年第15卷第1期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谢阳薇 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