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数百农民工堵路讨薪背后我国社会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2010年1月31日,上百农民工立交桥上堵路讨薪,致郑州主干道交通堵塞。而颇为讽刺的是,该事件正是发生在郑州市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举行 “冬日暖阳——讨薪进行时”大型援助农民工公益活动期间。更令人想不到的是,当天又上演了多场农民工讨薪的事件。相关媒体通过对农民工的采访得知,农民工也表示,堵路讨薪实是不对的,但确实是无奈之举,要是还有其他办法他们也不会走这条途径。他们希望通过这种途径可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可以引起社会的重视,从而将自己应得的酬薪取回来。
实际上近年来,农民工堵路讨薪事件频频在我们身边发生:2009年7月4日,因为老板拖欠工资,白云区江高镇某鞋厂的百余名男女工人走上广清高速堵路讨薪,造成双向交通严重堵塞。白云警方接警后立即调集大批警力到场处置,经调查后,依法对带头堵路的18名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2009年11月25日下午,为了向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西北分公司讨要欠薪,来自四川、重庆等地的百余名农民工在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路森林公园门前堵塞道路。2009年12月5日,甘肃某小区项目部农民工近百人以拖欠工资为由,聚众阻断国道109线,并组织人员沿白银电视台旧址、公园路城建什字、大什字、人民路、万盛公园、北京路等路段行至白银市人民政府门口,长时间围堵大门。
在这里,我们沉思:频频发生的数百农民工堵路讨薪事件的背后到底给我们这个社会了什么?
其实,这个事件不仅让我们更清楚的看到,农民工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何等的弱势,更让我们思考我们的社会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尤其是酬薪的保护是何等的脆弱。现实中,由于农民工个体的弱势,他们常常取不到自己应的得的酬薪,但普遍存在的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让有相似经历的甚至是跨区域的不相识的群体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尤其是农民工们的权益不被重视,或者是在向相关部门屡次反映却得不到解决后,他们便会采取一些激进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例如频频出现的民工集体堵路,集体跳楼,集体爬高大建筑物等。由于农民工普遍的法律素质不高,通过这种激进的方式表达自己的需求就自然成了他们的选择,同时如果通过这种方式取回了酬薪,对那些尚未取得酬薪的农民工往往有示范带动作用。这也是为什么在一个地方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后,不久以后任会屡屡发生。
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在于制度,在于科学长效合理的制度。纵观我国相关部门对农民工集体讨薪后的反应,普遍是某某部门高度重视,立刻组织有关单位和人手,迅速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这让人不禁感慨,这样的举动虽然迅速高效,但常常让公众有一种是短暂运动似的感觉,发生一起农民工集体讨薪,就高调的举行一次针对农民工维权的短暂运动。这种运动既浪费了不少人力财力等社会公共资源,也渐渐消磨了公众对相关社会制度的信赖,也给部分部门的公众形象打了折扣。
仔细思考我们的权利救济制度和弱势群体保护制度,对农民工的保护和保障很不明确,也就是说法律途径上并未对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给予足够的重视,未开辟针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专项制度,即使在现实中农民工也常常感到自己的权利救济无门投诉无方,这也间接导致了农民工普遍的对某些部门的不信任,在反映问题后不愿在走正常的繁琐冗长途径转而走向偏激。
针对此情形,我个人建议,相关立法机构应当出台针对农民工权益保障的专项法律及配套的各项法规,规章,制度。在法律中应明确农民工群体的范围,工时,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争议解决方式等,尤其应明确农民工薪酬的保护制度和薪酬支付与取回制度,同时应允许社会公众成立相应的农民工权益维护的社会组织,这种组织可以由政府资助设立或社会组织设立或农民工自己进行设立,政府机关给与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另外,可以考虑建立用工单位针对农民工的薪酬预支付专项制度,由用工单位在确定要雇用农民工后,将雇用期限内的应当支付给农民工的所有薪酬一次或分批交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然后由金融机构根据用工方与农民工约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向农民工支付薪酬。这样既可以避免用工方因财力问题或其他问题不予支付农民工薪酬(实际上是农民工在签订雇佣合同前对用工方的财力调查),又可以避免在用工结束后农民工拿不到应当属于自己的薪酬。
解决农民工讨薪难的问题,需要的是完善的制度,但更需要的执行制度的人。因此,建立用工方资信制度也必不可少。有关部门应当对用工方的资信状态做到动态记录,对资信比较差的予以处罚或取消相应的资格,并通过各种媒体在社会进行公示,对资信较好的予以表扬或给以一定的政策优惠,从而使农民工在选择用工方时可以根据情况选择资信较好的用工方。这样,既是对那些守法经的用工方利益的保护,也是对农民工权益的最大利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