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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经济的若干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03-12-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众所周知,新闻媒体既具有意识形态的政治属性,又具有一般行业的经济属性。近年来,国际新闻媒体的经济属性不断得以彰显,竞争日趋激烈,数量急剧增加,出现集团化、跨地域、跨媒体等新趋势,同时,资金对新闻媒体的发展越来越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因此,新闻界就有了“媒介经济”之说。媒介经济的发展需要相应的政策法律支持。由于我国新闻传播事业尚缺乏一部统一的法律进行调整,因此,根据现行新闻政策和经济法律及其未来走向,研究我国媒介经济的法律问题,为媒介经济的发展提供指导、规范、咨询等服务,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是作者的一点粗浅思考,希望能够求教于同仁。

  一、媒介信息产品生产制作中的法律问题

  1.媒介信息产品的生产制作主体。在新闻媒体以传播新闻为主的年代,

  我们习惯于将直接生产制作媒介信息产品的人称为新闻工作者或者编辑、记者。现在,新闻媒体除了继续传播新闻,又大量刊播知识、广告等新信息,并进行多业经营。因此,新闻工作者或者编辑、记者这一概念已经不能完全涵盖媒介信息产品的生产制作主体这一庞大的群体。据悉,狭义的新闻工作者-编辑记者,即持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的人约30万,而新闻界号称有75万新闻工作者。那些长期或临时受聘于新闻媒体从事编辑采访工作却没有记者证的人,那些从事新闻媒体广告、发行业务和多业经营的人,那些接受新闻媒体的委托从事策划、编辑、制作的人,那些为新闻媒体提供稿件、素材和消息线索的人,他们的地位和名分尚未被法律确认。然而,他们一直在从事实际的媒介传播工作,他们的经济权利和义务也需要依法明确。这样,不仅可以鼓励更多的人、更多的专业人士从事媒介工作,促进媒介事业的繁荣,而且能够防止和解决权利义务纠纷,为媒介经济发展铺平道路。

  2.媒介信息产品的载体。现在,媒介信息产品的载体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除了传统的单一载体如使用文字、图片的报纸、杂志和使用声音、图像的广播电视,增加了复合型的新载体:图文电视、文字显示屏、电视字幕、互联网,其中,互联网是集合文字、图片、声音、图像为一体的新型互动式媒体。确立这些新的载体在媒介经济中的法律地位,也是促进媒介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

  3.媒介信息产品的知识产权。在当今大众传播分众化和媒介市场细分化

  的背景下,新闻媒体前所未有地高度重视新闻以及非新闻的知识、广告等媒介信息的质量:真实、独家、独特、新颖、及时、深度、贴近生活和现场等等。高质量的信息能够给新闻媒体带来巨大的收益:大幅增加发行和广告利润等等。因此,新闻媒体将比以前更加重视自有信息的知识产权。同时,越来越迅速的传播方式和习惯又可能产生更多的侵犯媒介知识产权的行为,例如未经同意的转载(播)、摘登(播)、改编、模仿和仿冒等等,特别是互联网上更容易发生上述种种侵权行为。

  二、媒介信息产品销售、发行、传输中的法律问题

  1.报刊的批发与零售。报刊的批发与零售渠道已经由原来的邮政部门专营转变为多渠道并存,增加了报刊业的自办发行和相互委托发行,同时报刊业的自办发行网络也进行投送牛奶等日用品的多业经营。中央允许新闻媒体吸纳业外资金组建发行集团是一个非常利好的政策,对于报刊媒体扩大发行、多业经营、节约资金人力、支配更多的业外资金和人力都有直接的帮助。媒体相互委托发行以及不同发行渠道的竞争,也可以降低发行费用。媒介在组建发行公司、委托发行、发行竞争等过程中必将产生越来越多的合同、纠纷,特别是发行价格竞争,近年来数度成为媒体竞争的焦点,政府和行业组织试图维护统一价格的努力未能奏效。对新闻媒体的发行价格竞争与一般企业的价格竞争进行比较研究,可以确定适合新闻媒体的独特价格竞争规则。

  2.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易、传输。最近,我国组建了广播电视节目交易中心,并正在组建单独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将节目交易、节目传输和节目制作、播出分开进行独立经营,这样在广播电视领域将会出现更加频繁的媒介经济活动、更多的合同以及侵权与合同纠纷。例如节目交易纠纷、制作和播出机构与传输公司的纠纷、中央和各省网络传输公司相互之间的纠纷等等。

  3.互联网内容的传输。传统新闻媒体与互联网的结合是全面而深刻的,与此同时,新兴的政府、大学、中介组织、个人网站和商业网站也加入到竞争中来。这些互联网内容服务商、用户与接入服务商-电信部门之间在传输速度、内容、方式、费用等方面必然会不断产生纷争,同时,网站与网民之间在收费问题上也会产生矛盾和纠纷。如何及时研究有关政策法律及其趋势、依法化解矛盾和纷争以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迅速发展,可能是媒介经济研究的前沿课题。

  三、媒介广告经营中的法律问题

  1.广告时段和广告价格。广告时段的安排直接涉及新闻媒体与受众、广告客户之间的利益。广告是个别商业公司的一种促销信息,而新闻媒体首先是社会的信息资源,应当首先保障广大受众接收社会公共信息和精神娱乐的权利,为此,国家对电视台黄金时间的广告安排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广告价格是由新闻媒体的接收率(发行量、阅读率、收听率、收视率、点击率等)、时段优劣、广告发布的供求关系等要素决定的,因此,新闻媒体广告经营中的竞争主要体现为上述要素的竞争。目前,各种媒介市场调查机构包括商业公司和国有科研部门正在新闻媒体的接收率调查方面展开竞争,新闻媒体之间特别是地方媒体和中央媒体之间、新闻媒体的不同部门之间也在竞相瓜分广告份额,而广告商则在寻求价格低廉、效果好的广告形式,例如接近新闻性质的所谓“软广告”(企业形象展示、事迹报告、产品新闻发布会等等)。对媒介经营数据资料的调查竞争、新闻媒体争夺广告客户的竞争和广告商对软广告的竞争已经引发了很多没有解决的法律问题,也必将引发越来越多的竞争法律问题。

  2.广告制作、审查、刊播。新闻媒体以发现和传播新闻为主业,真实性是其存在基础。国家规定广告内容也首先应当是真实、合法的。因此,无论如何,新闻媒体都应当确实承担起对广告内容真实、合法性的法定审查责任。现在,人们对新闻媒体上虚假广告的投诉增多。如果新闻媒体在激烈的广告市场竞争中因利益趋使而疏于履行法定审查责任,那么,有关媒介虚假广告的法律纠纷必将进一步增加。

  3.新闻媒体的广告监管。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广告进行监管。但对新闻媒体的广告监管,人们倾向于认为由新闻界的行业组织协助国家机关具体负责,因为这涉及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人们愿意给予媒体较多的自由而非强制。因此,新闻媒体的行业组织如何获得这样的监管地位、如何规范媒体广告竞争行为,成为国家机关和新闻行业组织必需重视的问题。

  四、媒介资本经营中的法律问题

  1、媒介的投资、融资行为。媒介资本经营主要是指媒介的投资、融资行

  为。媒介经济的日益壮大一方面产生了一批优质媒体和大量急需寻找增殖途径的闲置资金,另一方面处于竞争中的新闻媒体需要吸引他人的投资,同时,媒介经济的可观利润也在吸引着业外资本。目前,国家禁止外国和本国私人资本直接进入新闻媒体。但是,不禁止媒介资本对本行业内外以及对国外的投资行为,也不禁止媒介资本的上市融资行为。因此,媒介资本如何充分利用现有各种合法的投资工具(企事业、基金、债券、股票、期货、借贷、保险等等)和融资手段(上市、借贷、联合、兼并、租赁等等),如何划分资本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如何确定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等等,是管理者急需研究解决的重要内容。

  2.媒介集团。媒介的激烈竞争导致媒介资本的积聚和媒介集团化。媒介集团成为重要的社会经济主体。在广泛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媒介内部经济关系中,需要明确媒介集团的法律属性、地位和责任能力,更需要理清媒介集团内部法律关系:子报(刊、台)、子公司是其分支机构还是独立法人?集团内部的人员、财产、媒介资源如何进行分配?现在,有些媒介集团已经出现了这方面的内部矛盾,例如重新实行收入平均化、财务统一、管理统一,但是权责不清的苗头随之出现。

  五、媒介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问题

  现在,新闻单位正在推行全员聘任制。但是,我国的新闻工作者一部分是党政官员、一部分是事业编制的国家干部,还有一部分是聘用人员。他们既不完全适用《公务员暂行条例》,也不完全适用《劳动法》。因此,对不同的人适用何种法律签定工作合同,需要认真加以研究。新闻单位应当在工作合同中对其新闻工作者的纪律约束和权益保障做出详细的规定,这既是保证他们完成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的需要,还是解决工作合同争议的预防措施。

  最后,可行的建议是:新闻单位最好重视依法经营管理,设立专门的法律机构解决日益增加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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