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程序:
1、审验身份证、学历证,并提交省司法厅复核;
2、填写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3、提交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4、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书面证明材料;
5、填写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
6、发放司法部核准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7、按司法部、省司法厅书面通知要求,收取证书工本费;
8、按省司法厅通知时限,停止接受授予资格申请书;上报申请资格人员材料。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3、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书面证明材料。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依据:
1、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74号令《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第九条“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五条“领取、补发、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期限: 初审时间为1个月。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收费标准: 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