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简答题预测
发布日期:2010-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材料一:因不服当地政府对本村175亩土地的征地审批,宁海县胜利村村民向浙江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在未得到及时受理的情况下,他们又将浙江省政府推上了被告席。最终杭州市中院认定浙江省政府构成不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判定村民胜诉。
材料二:法官甲在办理案件的时候,因为拿了当事人的好处,替当事人在定罪量刑的时候,故意开脱罪名。案发后,记者在采访他的时候,法官甲说这是因为考虑社会效果的结果。
材料三、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对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认识存在分歧,有的人认为用法律效果来统一社会效果就足够了,没有必要特别强调社会效果,因为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就充分考虑了社会效果,不能说立法机关在立法时无视社会效果。司法的时候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就同时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还有的法官在司法的过程中不仅要注重社会效果,而且要把社会效果作为主要追求的基本价值或者说重要价值,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社会价值、社会效果比法律效果更为重要。
请从“三个至上”的角度来谈一谈你对司法实践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关系的认识。
答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
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领导和根本保证;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党的事业归根到底,也是为了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法治保障。党的事业是关键、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法律是保障。因此,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实质上是一致的。党和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来行使权力,并尽可能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来实现和维护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利益。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三者的统一,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为,如何在具体的案件的裁判中正确地处理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之间的关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具有统一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如何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具体执法活动,法律效果是首要的基本标准。从逻辑上说,社会效果既可以通过法律获得,也可以在法律之外获得,但在司法中寻求社会效果应当主要通过法律或法律之内实现。料一中的杭州中院不仅严格依法办事,维护了法律效果,而且获得民众的认可和赞同,同时也获得了相应的社会效果。不仅正确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且真正地领会到了“三个统一”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社会效果在所有的国家,都是司法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对所有司法机关来说都是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个要素。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在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司法的公信力还不够高的情况下,更应该强调社会效果。但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获得社会效果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值得探讨的。从理性的角度来看的话,在司法过程中寻求社会效果应该主要通过法律来实现,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在规则和程序的导向下才可以变通适用法律。材料三则或片面强调法律效果或片面强调社会效果,没有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关系。
在法律之内寻求社会效果的正当性,对任何纠纷的裁判都要经过事实判断和逻辑判断,而不容许任意进行情感判断和主观价值判断。材材料二中法官甲知道司法的社会效果,但其将社会效果庸俗化。
最后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上说,按照法律办事实质上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有助于平等地保护人民的利益,有助于推进党的事业,有助于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