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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模板训练举例
发布日期:2010-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之前已经跟大家分享了我的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三块无论法” ,现在我们要将“理论联系实际”,真正应用一下我们的论述题模板,魔鬼训练开始了哦!

  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模板训练举例: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做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做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对涉及固定回报的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市政府事前不作充分论证,事后也不通知对方,违反了文件精神;其二,1998年9月国务院通知中已明令禁止审批新的“固定回报”项目,而污水处理合作项目是2002年经过市政府同意、省外经贸厅审批、原国家外经贸部备案后成立的手续齐全、程序合法的项目。

  要求:1.运用行政法原理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2.结合上述事件论述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2006年司法考试第四卷第五题)

  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答题思路:

  第一问是要求对“某市政府的上述做法进行评论”。对“做法”进行评论就要先找出来某市政府有几个做法,然后就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评论。

  一是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合法,按照公平正义的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合理。从案例上来看,某市政府有三个行政行为。专门制定《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但由于该“办法”同1998年国务院的通知是冲突的,因此,应为不合法的“办法”;二是某市政府撤销“办法”的决定同国务院的要求“对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的规定相抵触,因此,也就不具备合法性;三是市政府废止“办法”后,对港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管不问,违反了公平正义的法律要求,因此是不合理的。

  提纲标题:浅议某市政府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第一段:抄原文,提观点。原材料概述,指出某市政府行政行为的不合法和不合理之处。

  第二段:析概念,写原因。解释依法治国的概念以及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分析该市政府的行政不合法行为。

  第三段:析概念,写原因。解释信赖保护的概念,分析该市政府废止决定的不合法之处。

  第四段:析概念,写原因。解释公平正义的概念,指出市政府没有补偿港商损失的不合理之处。

  第五段:作结论——依法治国与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司法考试论述题范文赏析: 浅议某市政府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2002年7月,某市政府为了一位港商同本市自来水公司的一项合作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做出一系列承诺。然而2005年2月市政府以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事后也没有妥善处理,并由此引发了对该市政府做法的争论。我认为,该市政府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理国家最具权威价值的导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意味着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该市政府在2002年为了该市自来水公司同港商的合作专门制定《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但由于该“办法”同1998年国务院的通知是冲突的,因此,应为不合法的“办法”。在这个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市政府是有过失的,那么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市政府就应该承担制定不合法政策的过失责任。

  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某市政府单方面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同国务院相关通知的要求“对外商投资项目应充分协商、妥善处理”的规定相抵触,因此,本身也就不具备合法性,等于是在一个错误的基础上再次出现错误,违背了依法治国原则的基本精神。

  柏拉图首先提出了公平和正义的问题,强调“公平即和谐”;罗尔斯认为,正义即公平,每个人都平等地拥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市政府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后,对港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管不问,违反了公平正义的法律要求,因此是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做出后,如果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或者只能在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撤销。

  综上所述,具体行政行为应该遵循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基本法律理念,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避免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不讲诚信等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现象出现。该市政府应当为自己不合法亦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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