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险合同 (总论内容主要适用财产险)
二、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
财产保险合同 | 人身保险合同 | |
保险标的 | 财产或财产利益 | 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 |
保险金的计算 | 在保险金额内,不定额支付 | 不存在超额问题,保险金定额支付 |
保障职能 | 补偿性保险 | 给付性保险 |
兼有功能 | 无 | 兼有储蓄性质(人身保单可以质押) |
代位求偿权 | 适用 | 不适用 |
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
在保险合同总论中对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 是《保险法》的一般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除前三项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特别规定。
①投保人的限制。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 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②保险金的确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限制。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因为,保单的转移占有,会直接影响受益人的索赔。
(4)除外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范围包括:
①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但是,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 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③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5)保险金的继承。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6)人身保费不得强制请求。因为,保险人可以中止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