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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保险法保险合同分论
发布日期:2010-09-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财产保险合同 (总论内容主要适用财产险)

  二、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区别

  财产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 财产或财产利益 人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
保险金的计算 在保险金额内,不定额支付 不存在超额问题,保险金定额支付
保障职能 补偿性保险 给付性保险
兼有功能 兼有储蓄性质(人身保单可以质押)
代位求偿权 适用 不适用

  2、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规定

  在保险合同总论中对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

  (1)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 是《保险法》的一般原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除前三项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特别规定。

  ①投保人的限制。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 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②保险金的确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限制。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因为,保单的转移占有,会直接影响受益人的索赔。

  (4)除外责任 .人身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的范围包括:

  ①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但是,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 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③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5)保险金的继承。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6)人身保费不得强制请求。因为,保险人可以中止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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