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公司法的复习中,对学过的知识点进行总结,自成系统,不仅是对知识把握的一种技巧,更是一种自我归纳能力的提高,当我们摆脱了别人固有的系统,在原有的知识框架内,建立一种全新的思考模式,你就成了专家。
我们每个人在学习的时候都要不断的把知识进行总结。别人总结好的可以作为一种借鉴。
总结1:三大会议的次数规定
类型/会议 |
股东(大)会 |
董事会 |
监事会 |
有限公司 |
无强制规定 |
无强制规定 |
一年至少1次 |
股份公司 | 一年至少1次 | 一年至少2次 | 半年至少1次 |
总结2:三大临时会议的提起主体
类型/会议 | 临时股东(大)会 | 临时董事会 | 临时监事会 |
有限公司 | 1/10以上股东、3/1以上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 无规定 | 监事提议 |
股份公司 | 6中情形下2个月之内召开 | 1/10以上股东、3/1以上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 监事提议 |
总结3:公司法中容易混淆的数字与比例
数字/比例 |
情形 |
连续90天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 |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 |
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的股东 | 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 |
10%表决权(股份)以上的股东 | 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股/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
1/10以上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有)+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股) |
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 |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