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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易混淆考点总结
发布日期:2010-09-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公司法的复习中,对学过的知识点进行总结,自成系统,不仅是对知识把握的一种技巧,更是一种自我归纳能力的提高,当我们摆脱了别人固有的系统,在原有的知识框架内,建立一种全新的思考模式,你就成了专家。

  我们每个人在学习的时候都要不断的把知识进行总结。别人总结好的可以作为一种借鉴。

总结1:三大会议的次数规定

类型/会议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有限公司

无强制规定

无强制规定

一年至少1次  

股份公司 一年至少1次 一年至少2次   半年至少1次

总结2:三大临时会议的提起主体

类型/会议   临时股东(大)会 临时董事会 临时监事会
有限公司 1/10以上股东、3/1以上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无规定 监事提议
股份公司 6中情形下2个月之内召开 1/10以上股东、3/1以上董事、监事会或监事 监事提议

 总结3:公司法中容易混淆的数字与比例

数字/比例

情形

连续90天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股)
连续180天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的股东 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
10%表决权(股份)以上的股东 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股/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
1/10以上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有)+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股)
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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