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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的历史、渊源与规范
发布日期:2010-09-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宪法与法的关系

  1、古代中国宪法的词义没有根本法和组织法之意;古代西方宪法的词义侧重于组织法。

  2、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意义上使用代表人物是郑观应(《盛世危言》)。

  3、宪法与法的关系:(1)宪法是法,具有法的所有特征;(2)宪法是根本法,地位高。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

  根本法、权利保障书、民主基本形式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1.内容
2.效力
(1)依据
(2)准则
3.程序(广义)
(1)机关
(2)程序(狭义)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根据(为什么这么说):现实根据、历史根据、内容根据
1、从现实作用来看,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就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宪法是为了确认反封建斗争取得的权利而制定的;
3、从内容的角度来看,宪法的基本内容可以分为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就这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相关名言: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2006-1-11)
列宁: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以上两句均指“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理论根据:
(1)从发生学角度看,民主事实普遍化是宪法产生的原因之一。
(2)宪法基本内容是权力与权利,这也决定了宪法是民主的形式。
(3)由于宪法是根本法,故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不是一般的形式)。
相关名言:
毛泽东: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
此句指“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宪法与民主的冲突及解决:
(1)冲突不可避免
(2)多数人暴政
a.程序纠正(违宪审查、宪法解释、宪法诉讼等)
b.实质纠正(兼顾少数,以人权作为民主的底线)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四、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政的概念:一种政治运作的形态,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政治,其实质是宪法的实施。

  (二)宪政的要素与特征

  1、宪政的要素(2003-1-45)制宪是前提、民主是内容、法治是结果、人权是目标

  2、宪政的基本特征: 实施是途径、限权是精神、权威是表现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前提与过程、重静与重动、规范与现实、方法与目标。

  五、宪法的分类

  分类标准 具体类型 各自特征 典型国家 提出者
(一)
传统分类 是否有统一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 具有统一法典形式 1787年美宪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年法宪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英国J·蒲莱士
不成文宪法 没有统一法典,散见于法律、判例、惯例 英国为代表,由宪法性文件、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
制定修改是否更严格 刚性 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 绝大多数国家
柔性 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 以英国为代表
宪法制定机关不同 钦定 由君主或以君主名义制定颁布 1814法宪、1848意宪、日本明治宪法、中国钦定宪法大纲(2006-1-10)
民定 至少形式上以民意为依归,追求民主政体 大多数国家
协定 由君主与国民(或其代表机关)协商制定 英国《权利法案》、法国1830宪法
(二)马克思主义分类 国家类型与阶级本质 资本主义 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 资本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 无产阶级国家的宪法 社会主义国家
注意:
1、英国既是柔性宪法国家,又是不成文宪法国家。
2、列宁:“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
此句指对宪法的分类应当以宪法是否与现实相一致为标准进行。


第二节 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原因。

  1、经济原因: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

  2、政治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形成。

  3、思想原因: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钦定第一宪,临时唯一资

  (二)新中国宪法基本脉络

  一个纲领、四部宪法 、一共六次修改、现行宪法四次修改。

  一个纲领:1949年《共同纲领》

  四部宪法:

  1954年宪法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1979年局部修改、1980年局部修改)

  1982年宪法(现行宪法)1988年第一次修改、1993年第二次修改、1999年第三次修改、2004年第四次修改

  附录:

一个纲领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四部宪法 (1)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
(2)1975年颁布了第二部宪法,由于背景是文革时期,因而1975年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
(3)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
(4)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1982年宪法。
一共
六次
修改 78宪法两次局部修改 (1)1979年第一次局部修改。
(2)1980年第二次局部修改。
现行宪法四次修改 (1)1988年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2)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3)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
(3)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


  (三)现行宪法的修改(99、04是重点)
内容 1988 1993 1999 2004
思想     加入邓小平理论 加入“三个代表”
国家发展道路   “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坚持改革开放” “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   确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非公有制经济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土地
制度 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土地征收征用要给予补偿(国家补偿制度)
人权
法治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大
制度   县级人大任期由3年改为5年   增加特别行政区的代表;乡镇人大任期也改为5年
统一
战线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发展   其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其它
修改   “国营”改为“国有” “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戒严”改“紧急状态”,国家主席职权增加“进行国事活动”,规定国歌


  1、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独特内容

  私补引监管,用土可转让

  2、1993年宪法修正案的独特内容

  “正处、联产、调控、县5、多党、国有”

正处 1993年修正案提出我国“正处于”初级阶段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意1999年修正案则是“将长期处于”初级阶段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联产 确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实则“包产到户”)。
调控 宏观调控是1993年修正案的独家内容,其余几次修正案则无此规定;
县5 1993年县级以上人大任期改为5年,与2004年乡镇人大任期改为5年对比记忆;
多党 统一战线部分增加了“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发展”。
国有 改“国营”为“国有”。


  3、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独特内容

  “邓论发展所有制、按劳分配农双层、非公入宪仍监管、依法治国改国安”

邓论 邓小平理论入宪;
发展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所有制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
按劳分配 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制;
农双层 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非公入宪仍监管 非公经济概念入宪但仍实行监管政策;
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入宪;
改国安 改反革命罪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4、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独特内容

  “两三、两改、两增、两保、三国、统战”

两三 三个代表、三个文明;
两改 乡镇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戒严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两增 人权入宪、社会保障入宪;
两保 保护公民私产、保护非公经济;
三国 国家补偿制度、国家主席职权增加“进行国事活动”、规定国歌;
统战 (1)经济统战——对非公经济实行鼓励型政策;
(2)政治统战——统一战线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5、非公经济:88私为补、99非为重、04变鼓励

第三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是该原则确立的标志性事件。

  二、基本人权原则

  1、人权本质是应有权利、道德权利。2、1789年美国宪法没有规定人权。

  三、法治原则

  1、内容:(1)形式法治:法的权威性,至上性。(2)实质法治:法应当是良法。

  2、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法治国家” 既包括实质法治,也包括形式法治,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

  四、权力制约原则

  1、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表现为监督原则。

  2、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

  3、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人民公民权力——权力)

第四节 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一、宪法渊源、我国宪法的渊源

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宪法判例 国际条约和习惯
成文宪法国家 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性法律不包括宪法典;不成文宪法国家只有宪法性法律,没有宪法典 无具体法律形式;内容是宪法的调整对象;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 适用:1、普通法国家;2、有的成文法国家。
我国:不是宪法渊源 其宪法上的效力取决于各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


  上述渊源,除宪法判例外,均为我国宪法渊源。

  二、宪法典的结构

  1、各国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2、我国结构:序言、正文。

  3、效力判断:(1)序言:同正文。(2)附则:同正文,但具有特定性和临时性。

第五节 宪法规范

  一、特征

  (1)根本性

  (2)最高权威性

  (3)原则性

  (4)纲领性

  (5)相对稳定性

  二、分类

  (1)确认性规范

  (2)禁止性规范

  (3)权利规范与义务规范——权义混合型规范

  (4)程序性规范

第六节 宪法效力

  一、特点

  (1)最高性

  (2)直接性

  二、表现

  (1)对人:自然人;外国人和法人一定条件下

  (2)对领土:整体性;适用可有差异

  3、与条约关系:无定论;我国五项基本原则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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