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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笔记:外国法人的认可
发布日期:2010-0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笔记:外国法人的认可

  外国法人的认可的意义为:是否允许在内国从事相关活动,而并不是重新赋予法人资格。

  一般认可,即内国对于外国法人,不问其属于何国,一般都加以认可。

  概括认可,即内国对属于某一外国之特定的法人概括地加以认可。例如,法国于1957年5月30日制定了一项法律,承认凡经比利时政府认可而成立的法人,均可在法国行使其权利。

  特别认可,即内国对外国法人通过特别登记或批准程序加以认可。

  外国法人一经内国认可,即表明该外国法人所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该内国得到确认,有资格并可以有效地在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

  我国《公司法》第193条规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根据该条的规定,对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我国采用的是特别认可。

  法人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国籍、住所、营业所的确定和外国法人的认可,自然人部分主要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对于这些内容需要掌握我国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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