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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元代的法制
发布日期:2010-09-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四等人

  元初,依据不同民族将民众的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统治的民众)最低。

  (二)蒙汉异法

  元代法律规定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汉人、南人诉案归刑部,且审判机关的正职由蒙古人担任。汉人与蒙古人纠纷多偏袒蒙古人,同罪异罚。

  (三)元代有烧埋银制度。

  烧埋银(又称烧埋钱,明、清称埋葬银)的具体内容是:不法致人死亡的,行凶者在接受刑罚之外,还须赔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费。也就是说,杀人者在负刑事责任之外,还须负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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