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诉笔记\讲义:证据效力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事人陈述的效力
当事人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得支持其主张,除非对方当事人承认。《证据规定》第76条
和解或者调解中陈述的效力
《证据规定》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当的证言;
2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据规定》第6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