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诉笔记\讲义:鉴定结论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鉴定结论
1、鉴定的启动:当事人申请、法院决定(证据规定26条)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方式: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规定26条)
3、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证据规定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第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第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第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4、自行鉴定的效力(证据规定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