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考民诉法讲义:共同诉讼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讲义,司考民诉命题考点: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
(一)法律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情形
挂靠关系(意见43条)、个体工商户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意见46条)、个人合伙(意见47条)(注意与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的区别)、企业法人分立(意见50条)、借用关系(意见52条)、保证合同关系(意见53条)、继承关系(意见54条)、代理关系(意见55条)、共有财产关系(意见56条)。
(二)标的的共同特定身份关系、连带债权与连带责任、内部不可分合同关系、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
(三)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内部关系: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法律效力。(民诉法第53条)注意: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是一个例外。(意见第177条)
(四)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意见58条、意见183条、意见211条。
注意:
1、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且追加时区分为实体权利人与义务人。
2、注意二审与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追加:即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以保证当事人的上诉权。
二、普通共同诉讼人
注意:普通共同诉讼人的独立性、诉讼行为独立、特殊情形独立、裁判结果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