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讲义:基本原则
发布日期:2010-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刑诉讲义: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注意:侦查权的行使主体:公、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例】甲将潜艇的部署情况非法提供给一外国著名军事杂志。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决定对其 取保候审。关于对甲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二33题单选)
A.法院
B.公安机关
C.军队保卫部门
D.国家安全机关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明确规定“定罪权”归法院独有,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体现:
(1)公诉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将被追诉者称作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始称为刑事被告人;
(2)明确规定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3)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原则。
五、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a 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b 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