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点拨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10-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考点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基础理论]
1、原则: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举证期限: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
例外: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反驳理由和证据,被告经法院允许可在一审程序中提出
2、例外:《若干解释》Nr.27原告对下列政法英杰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除外;
(2)起诉被告不作为,证明提出申请的事实;
例外:《证据解释》Nr.4
A.被告应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B.因被告登记制度不完备不能提供并说明合理理由
(3)行政赔偿诉讼,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受到损害
原告举证期限: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前
[重要考点]
1、原告对某些事项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例外,但在这种例外中又有被告负举证责任的例外,这种“例外的例外”是历年考试的要点。
2、《证据解释》第六条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