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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并购之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03-12-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迩来,企业并购蔚为风潮,新企业并购旧企业已不新奇,小企业并购大企业正大行其道,种种并购类型,让人看得眼花撩乱,目不暇给,许多人原本在公司里做得好好的,数十年如一日,却可能在一夕间换了老板,甚至换了一家公司,不禁令人慨叹,时代真的变了。

  所谓「并购」,乃是合并(Merger)与收购(Acquisition)的简称。合并是指两家公司合并,不透过解散清算程序合为一家公司的行为,收购则是指一家公司以现款、债权或股票购买另一家公司股票,对公司取得实际掌控权之行为。

  公司并购在法律层面的考量上可分三阶段观察:一、并购前之法律风险评估及保秘协定之签署。二、并购程序中之法律审查。三、并购后之法律问题处理。以下将循此三阶段分析之:

  一、并购前之法律风险评估及保密协定之签署

  (一)、并购前之法律风险评估

  所谓法律风险评估,即是要评估并购行为是否为法律所许,法律是否对行业别或并购行为有特别规定。须知,并购行为因动辄牵动市场整体生态,对产业影响至巨,所以为防范未燃,法律会对之有一定规范。此间最重要者,厥为公平交易法、公司法及证券交易法之规定。

  1、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着眼于市场垄断及不公平交易之防范,基本上并不介入小型企业之合并、结合,但若合并造成市场巨大变化或规模庞大,则公平交易委员会则会要前应事前审核许可。故在评估法律风险时,须先查明并购是否是属于事先审核的样态。

  2、公司法

  在公司法关系企业章中,对何谓关系企业有明确定义,若收购股票到一定比例,则双方会成立关系企业的关系,若成为关系企业,则须受较严格的规范,若不欲受此规范,在收购比例上即应有所调整。

  3、证券交易法

  在透过买入股权取得经营权的模式,须注意证券交易法的规范,不得有内线交易或提早揭露资讯意图影响行情之行为。

  (二) 保密协定之签署

  无论是并购方或被并购方,其在并购过程皆会揭露许多机密资料,此资料一旦流出,对双方将有极大影响,所以双方在 资料揭露予对方前,会要求先签定保密契约书,互相约定此资料不得揭露予第三人。

  二、并购程序中之法律审查

  (一)审核评估(Due Diligence)

  公司初步决定并购对象后,即应开始审核评估。于此皆段应广泛要求被并购公司提出各项资料,以便进行资产评价、风险推估以及各项成本分析。此阶段因是决定是否并购的前置步骤,所以各项资料须详细评估审阅,以利求得被并公司的正确资产、并购风险以为适当决定。在法律方面,首重各项契约审核,公司所有之权利及所应负担之义务应藉契约详为审查。其中有关借贷、担保之契约,悠关并购风险至巨,须详为审查。晚近,因智财工业发达,有些公司之智财价值甚至远胜于其有形资产,所以,公司有何智财方面的财产应详为查明(例如已申请之商标、专利权或获得授权之证明),现今的并购,有时候,目的仅是为了取得某些授权,而非着眼于公司的有形资产,所以智财契约之审查须极为谨慎。另外,台湾企业盛行五鬼搬运,企业负责人往往制造一些假契约,将公司资产搬到自己口袋里,故在审查契约时,应将与关系人有关之契约调查清楚,当然,关系人会利用假人头让查核困难,所以配合财务报表,追踪资金流向,将有问题契约追出来,便考验律师或法务人员的本事了。

  (二)程序

  完成了审核评估后,接着就要进行并购程序了。此阶段,因已确定并购政策,故只要按法定程序一步一步走即可,此程序大体可分为:

  1、合并(或收购)契约之签署

  合并(或收购)契约表彰双方合并(或收购)关系之发生,双方何者为存续公司,何者为消灭公司或二者皆消灭而成立一新设公司、股权价值约定、总购买股数及金额、交割义务、付款期限及权利资格之担保等等,皆须明订于契约中。原则上,合并契约须经股东会核准,目前实务上是由董事会拟订契约并签署后交由股东会认可。

  2、融资契约之进行

  融资购并已日渐成为常态,亦即企业藉由向银行或金融机购借贷资金以为购并之用,藉由融资,小公司吃掉大公司的戏码就上演了,以前网路热时,网路公司因股价超高,致市值也水涨船高,也许只是几十人的公司,市值却是上千人公司的数倍,此时,小公司即可运用此优势,向银行借贷而拿到自己所缺的东西(例如某样网路上的关键技术),大家可以想象,这些公司拿到他要的东西后会怎样?积极裁员恐怕是免不了的。现在网路股走下坡了,但融资购并仍是常用的并购手段。所以,采融资进行并购,就要洽询银行团,谈定利率,签定融资契约,以为支付并购所需之资金。

  3、公交会审核

  前已言及,公交会对影响市场之合并、结合案,要求事先送审,故在董事会通过合并之决议后就应送审了,至于何种情形须送审,只要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即须送审:

  (1)事业因结合而使其市场占有率达三分之一者;

  (2)参与结合之一事业,其市场占有率达四分之一者;

  (3)参与结合之一事业,其上一会计年度之销售金额,超过中央主管机关所公告之金额者(目前为新台币五十亿元)。

  4、股东会核可

  公交会许可公司合并后,即可将合并案报请股东会通过,此项股东会决议须有已发行股份总数四分之三以上股东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始可。不同意的股东此时可以表示异议,放弃表决权,请求公司按公平价格收买其股份。

  5、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并通知债权人

  因为合并并无债权人参与及表示意见的机会,故公司决议合并后,应通知债权人,使其知悉合并事宜,债权人得表示异议,要求公司清偿或提供担保,若公司不为清偿或提供担保,则此合并不得对抗债权人。

  6、向经济部申请专案合并及向证期会申请合 并公开发行新股

  向经济部申请目的乃在求能适用产业升级条例所规定之合并租税奖例,而合并后自然须以新股代旧股,故须向证期会申请发行新股。

  7、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于合并后,应为存续公司之变更登记及消灭公司之解散登记并办理新股换发事宜。

  8、召开新股东会

  存续公司之董事会应召即合并后之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合并事项执行情形。

  三、并购后之法律问题处理

  并购完成后,法律问题仍未结束,因为无论员工问题及其他权利义务整合问题都尚待解决。

  (一)、员工问题

  并购后紧接着裁员几乎是并购之惯例,此时,被裁掉的员工可以依原聘雇契约,向新雇主主张劳基法上权利,要求资遣费,续任员公亦可要求新雇主承认其旧年资。

  (二)、契约整合

  公司合并后,原始签约主体可能已经消灭,而存续公司体质亦已不同,契约或须另为通知、或须重行谈判甚至要求解约(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甲原须丙公司支援,但合并后,此项支援已可由乙公司提供,故甲公司即须与丙公司谈解约),各项权利义务之重行界定及谈判,委实极复杂,往往须历经数月甚至数年亦无法圆满。

  (三)、无形资产整合

  于现今世界,智慧财产之价值往往更甚于有形资产,故对有关商标专利及其他智慧产权须为整体整合,此皆将成为将来营运之利器,至于有涉讼案件,亦须整理结清,并告知管理阶层,以免误触地雷。

  结语

  企业并购在可预见的未来,将会愈见兴盛,并购过程牵涉许多法律问题,当然须预为防范,于并购前、中、后皆有不同的法律问题,经营者应有正确的认知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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