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行政法:由易到难(三)
发布日期:2010-08-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3.优化真题演练
由于司法考试对于历届真题的偏爱,考生对于真题的练习是必不可少的。真题的范围是一般应对最近五年的司法考试试题进行复习。之所以要求考生安排大量的时间做真题,益处有以下几点:第一,利于考生最直接检测复习水平;第二,利于考生理解知识点考察模式;第三,利于考生对于解题技巧的把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行政法的法律法规变化较大,前几年真题出现的选项作为正确答案,可能今年就是错误的。例如,2002年卷二28题,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求。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单选) 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提起诉讼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必须补充关于赔偿的复议申请。本题考察的是复议中的赔偿问题。《行政复议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在提起复议时没有提出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撤销违法的涉及财产权的行政行为的同时,应当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压、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所以,答案为A。这里应注意的问题在于,行政法各规范性文件之间联系紧密,许多关于赔偿的规范存在于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相关规范中,如果只想到《国家赔偿法》及相关解释,此题极易出错,特别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后,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就赔偿数额问题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进行和解,因而 C项干扰性较强。
4.简化教材复习
考生在大纲出来后,一般会用整段的时间看教材,熟悉理论知识。但是,行政法的考核点在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如果只是单独的看教材,容易忽视知识点的交叉。比如说,在看行政主体部分时,仅仅记住各个机关的名称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结合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的被告考点复习。只有对各个交叉点熟记于心,才可能进一步发掘解题的方法技巧,否则只能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