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难点之行政主体(三)
发布日期:2010-08-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5、行政诉讼的被告人
(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
①维持→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
②改变→复议机关为被告(改变的含义包括法律依据、事实根据、处理结果的实质性改变);
③复议不作为:a.若告原行为→原机关;b.若告复议不作为→复议机关。
(2)行政机关委托的:
①组织——告委托机关;
②其他机关——告委托机关(但认章不认人,此为真标准);
③在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以“授权”名义对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其他组织的授权行使职权行为视为委托
(3)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告盖章机关
(4)几个机关共同作出的→共同被告(联合执法者→告盖章机关)
(5)综合执法者:
①国务院设立、国务院委托省级政府设立的——为行政主体→告被设立者;
②其余的——设立者是行政主体→告设立者。
(6)派出机构:
①无法律法规授权→告机关;
②有授权:
a.种类越权→机关;
b.幅度越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