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虽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但行政法在局部内容上存在着法典,这些法典在以前的司法考试中都是重点。主要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因此,在进行行政法复习时,可以从五个方面进行重点复习:
一、行政基础行政主体是理解全部行政法的基础与前提,该考点经常出现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是历年司法考试命题的重点。
行政主体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区别开来。另外,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如城市的治安联防组织,由于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而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因此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关键性条件。如果某一组织仅仅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但并不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则不是行政主体。要成为行政主体,必须能够独立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独立承担因实施行政权力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看它是不是行政主体,主要是看它能否在行政复议中充当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能否充当被告、在国家赔偿中能否充当赔偿义务机关。
需要注意区别的概念主要有: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授权与委托、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与相关组织、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二、行政行为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范围。《行政许可法》第12、13条。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注意:
①国务院设定许可。国务院的各部门不可以设定许可。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许可。
③地方设定许可有三点限制。
(3)行政许可的程序。
(4)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区别。
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原则
(2)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3)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难点问题:
(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具体内容(处罚法第42条)。
(2)行政处罚中的裁执分离原则及其例外(处罚法第46、47、48条)。
三、行政复议
1.重点问题:
(1)期限问题,行政复议法中有多个条文涉及期限问题,足见行政复议中期限问题的重要性,考生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不可提请复议的事项(第9条)。
(3)一般管辖。
(4)行政复议参加人。
(5)受理问题。
(6)复议中的调解。
(7)复议决定的类型。
2.难点问题:
(1)复议范围。
(2)行政复议的管辖。
(3)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含义。
(4)行政终局裁决。
四、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联系和区别
该问题的重要性体现在:对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异同的理解有利于考生在总体上对行政诉讼特征的把握:在以往的考试中,常常针对某个具体问题、某一具体制度考查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的异同。这就要求考生既要在宏观上把握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和联系,又要在微观层面注意两大诉讼法在具体问题上规定的细微差异。
司法考试中常考的行政诉讼法知识点包括: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3)特殊情况下的地域管辖。
(4)管辖权异议。
(5)行政诉讼参加人。
(6)诉讼时效。
(7)法律适用(行政诉讼法第52、53条)。
(8)证据。
(9)行政诉讼中的撤诉制度。
(10)二审程序中的几种特殊情形。
(11)判决、裁定及决定。
(12)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
司法考试难点问题: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复议前置与复议和诉讼择一的情形(司法解释第34条)。
(2)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
(3)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4)行政诉讼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
(5) 行政诉讼判决类型。
五、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范围包括三类: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国家赔偿部分常考的重要内容包括:
(1)国家赔偿范围及国家赔偿主体。
(2)未经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可复议或可诉的情形。
(3)行政赔偿案件地域、级别管辖的规定。
(4)赔偿程序。
(5)国家赔偿方式及计算标准。
司法考试难点内容:
(1)法定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及其例外。
(2)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
(3)行政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4)司法赔偿程序中的确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