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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疑难知识点精讲
发布日期:2010-08-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考查的内容在卷二主要包括;刑法概述部分2分,犯罪论部分12分,共同犯罪与分则第三章、第五章结合,占10分,刑罚论部分9分,刑法各论27分。分则考点涉及六章的内容。总则考点重视知识点的均匀分布,但在共同犯罪部分分值比较集中。分则考点则集中在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

  09年考试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结合。主要体现在第四卷的大案例中,这一点显现了中国司法资格考试的一种发展方向。

  09年的题目考点并不特别,都是法|律教育网辅导中经常讲到的常见知识点,只是有些题目难度较大。这种难度增加主要是通过将四个选项变成四个案例实现的。这样考生实际上要做四道案例分析才能答对一道题。只要有一道不会,其余三道也就白做了。

  二、刑法的命题规律刑法的命题规律也是各学科共同的命题规律——考本学科基本且疑难的问题。

  这种疑难不是答案模棱两可,而是必须掌握较多知识点才能做对一道题。

  例如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6年试卷二第1题)

  A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B 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C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

  D 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要答对这道题,大家算算要掌握多少个知识点。可是这道题难不难?不难!它不过考了罪刑法定原则最基本的知识。

  2.对下列哪些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A.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B.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C.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的D.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难吗?难!疑难吗?不!

  所以,不要热衷于去研究模糊的考题和模拟题。

  三、刑法复习中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看疑难知识还是看基本知识?——基本的永远是重要的,基本且疑难的问题就是考点。但这些问题都有答案。

  看基本问题,但要把每个知识点牢牢掌握。

  误区二:不重视法条:所有的题目都是围绕法条编出来的。看法条其实是最高效的复习方法——当然,要看出“白骨精”的变化。

  复习时,要随时注意把法条和讲解联系起来看。

  误区三:知识点掌握不透、不牢固——上了一当又一当,当当上得不一样误区四:只理解不记忆:复习时,看得不认真,一带而过,或者过于强调理解——理解和熟练有何不同——做题效率大不相同。

  如果不能非常熟练,不能一眼看出考点,在考场上慢慢推敲,那是很难得高分的。例如民法的表见代理、卖别人的东西——效力待定、组织同性卖淫等。14-16周岁8种犯罪、累犯的3个构成要件、3种结果都可以当成定理来记。

  误区五:来回换参考书,最终哪个都没记住。能编书的,都有点能耐,也都打算把自己知道的都告诉你们。只要踏踏实实看完一本,肯定有成果。

  误区六:报班前不复习。一心等着辅导班。辅导班的进度很快——那是“点拨”你。你必须先有基础知识。

  四、刑法的复习

  1.首先做两套试卷:完全不会也做,目的是体会考点,做到复习时有的放矢。不然可能做的全是无用功

  2.预先建立知识体系

  3.在复习时,不要试图看完整本书再开始阅读法条、做真题、模拟题。应该每学完一章就检测一下,不足的,立即补上。这样虽然慢,但有实际效果。顺序应当是:

  (1)先阅读法条:切记。一定要先看法条后看书,法条当然是看相应章节,而不是看全部。作用在于获得最准确的知识,而且极大地提高效率。

  (2)看完法条,再看教材,然后做真题、再做模拟题——多次重复。一定不能赶进度。

  4.学习时要坚持“咬文嚼字”,决不可囫囵吞枣。如果记得不准确,等于没记。纯粹是浪费时间。例如羁押期限、申请抗诉期限、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包容犯于非包容犯等。

  5.在理解中记忆,不能死记硬背。部分知识不需要理解,只需要死记硬背,但大部分知识既要死记硬背,也要先理解。否则,既记不住,也不会具体运用。

  6. 透彻掌握知识点7. 看基本知识,放弃模糊部分第二部分 疑难知识点精讲一、罪刑法定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其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它要求犯罪与刑罚都要事先由法律明确规定。对本原则的掌握,首先要掌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无论社会危害性多么严重,都不得定罪处罚;其次要掌握其派生原则:

  (1)禁止习惯法:刑法必须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成文法。习惯法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也无权制定刑法。

  (2)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刑罚可以有一定的幅度,但不能完全不定期。

  (3)禁止有罪类推:严格禁止不利于犯罪人的类推,但不禁止有利于犯罪人的类推(4)禁止重法溯及既往:对于轻法,则允许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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