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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团城村团苏坡与团黎坡山林纠纷案引起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0-08-28    作者:110网律师

对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团城村团苏坡与团黎坡山林纠纷案引起的思考
方学业律师2010年3月

团苏坡与团黎坡均是南晓镇团城村委属下的两个自然坡,因两坡相邻,部分山界及水田相邻1996年,南宁市宏硕林业公司与团黎坡签定了约二千亩山林承包合同。团黎坡在团苏坡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属于团苏坡所有的共250亩山地也签给了宏硕公司 ,承包山林种植桉树。这250亩的山地均位于团苏坡生产管理区内,地名分别称为大岽眼、因叫、岽勃(又称为岽拔或龙鼻),是团苏坡所有的土地,由团苏坡二队三队管理。一年后即1997年,当宏硕公司在团苏坡的上述山地上开发种植时,村民强力阻止,却无济于事。团苏坡村民为了本集体的利益,维权的行动一直没有停止。2003年12月,当宏硕公司来到上述山林地伐木时,团苏坡数十名村民代表又进行一次强力阻止,从而与宏硕公司发生冲突。后来南晓镇政府、南晓派出所出面调停。在南晓镇政府的主持下与宏硕公司达成了一个不公平,但却能暂时缓解矛盾的协议。团苏坡为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息事宁人,顾全大局不得不接受了这样的协议:充许宏硕公司砍伐第一批木材,今后不得再进行砍伐。从此团苏坡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总算得到了极大的维护。但团黎坡认为上述山地属其所有。冲突时有发生。2010年2月团苏坡向政府申请调处。在代理过程中,有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一、关于农村集体名称以及层级关系
在我国农村,从“村”级到“组”级层级关系不统一,叫法也不一样。层级关系大体分为四级:
第一级是村(村委员会、九十年代前称大队);
第二级是坡(有的叫屯);
第三级是队;
第四级是组。
也有的地方只分为三级:
第一级是村(村委员会、九十年代前称大队);
第二级是队;
第三级是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那么本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哪一级呢?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这个“村民会议”又该是哪一级的村民会议呢?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所承包的土地或争议的土地已明确属于哪一级所有,那么这个“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就指哪一级了。
比如,某山林已由分到组这一级,该组持有县级政府核发的自留山证。该土地自然就已明确属于组(村民小组)所有。若该山林要发包或有争议,该组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程序
发生土地权利争议时要区分是土地权属争议还是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侵权纠纷统称土地权利争议。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是特定范围内有关土地权利归属的民事纠纷。土地侵权纠纷是指在土地权属明确的情况下,有关土地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受到侵犯而引起的纠纷。
  1、土地侵权纠纷与土地权属纠纷起因不同 。前者是在土地权属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的侵犯土地权利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后者则是土地权属不明导致的纠纷。侵权纠纷包括: (1)侵犯土地所有权。如超过批准征地数量占用农民土地,构成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侵害; (2)侵犯土地使用权。如在他人的土地上建设违章建筑、行政机关非法处分农民承包的集体土地等; (3)侵犯他项权利。如违反《石油天然气保护条件》、《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在石油、天然气、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危及设施安全的植物的,构成对他项权利的侵害。
  侵犯国有土地所有权、无人使用的空地、荒地不按侵权处理。因为无具体利益主体行使救济权,国家可以用公权利来处理,即可以直接用行政方法解决纠纷,而不用民事方式解决。
  2、土地侵权纠纷与权属争议的解决方式有所不同 其一,侵权纠纷的解决,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调处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二,侵权纠纷不受行政处理后30日的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三,在侵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应以侵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
  3、两者的处理结果不同 土地权属争议以确定土地的权利归属为处理结果;而土地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如退还土地、拆除其非法营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等。侵权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当承担其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确权纠纷与侵权纠纷并存时的处理
  确权纠纷与侵权纠纷并存,是指提请处理的同一宗土地上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的争议,一方认为是确权纠纷,另一方认为是侵权纠纷。在实践中,这种现象较为常见。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还没有对此作出直接的处理规定,但根据权利救济以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法理,如果请求方主张的权利受到质疑,则首先要确定该权利的存在与否。在土地纠纷案件中,这就要求首先确权。土地权利纠纷不同于一般民事权利纠纷之处在于,土地确权应先通过行政程序处理,而侵权纠纷的处理可以由当事人选择行政程序或者司法程序。在实践中,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请求确权的一方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解决侵权纠纷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先确定土地权属,才能解决土地侵权纠纷。
另外,如果是土地权属争议,提起解决的主体应是该土地所属的集体组织。而不是个人即经营户。因为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组织。

附:
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书
申请人: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团城村团苏坡,
住址: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团城村团苏坡。
法定代表人:方兴礼,男,南宁市良庆队区南晓镇团城村团苏坡坡主任,
电话: 15078881654 。

被申请人:,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团城村团黎坡,
住址: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团城村团黎坡。
法定代表人: ,坡主任。

权属纠纷标的名称:
(1)大岽眼山林地;
(2)因叫山林地;
(3)岽勃山林地。

权属纠纷标的的四至范围及面积(详见附图虚线部分):
(1)大岽眼林地,即团苏坡大岽眼水田垌东岸山坡的林地。以山脊分水岭为界东接团苏坡山林地、南接坛兰山坳以分水岭为界、西面至山脚是团苏坡水田垌、西北角至山脚接团苏坡因叫水田垌口、东北接因叫的南岸山坡林地。面积约 50 亩。
(2)因叫林地,由两部分组成,即团苏坡因叫水田垌两岸山坡的林地。其中南岸山坡林地,东接坛洛属南美坡山界,南以山脊分水岭为界接团苏坡山林地,西接大岽眼林地,北面至山脚接团苏坡水田垌;北岸山坡林地,东接南美坡山界,南面至山脚是团苏坡水田垌,西面至团苏坡水田垌口以田埂为起点沿山腰直到山顶分水岭为线,以西是团黎坡山界,北面接岽勃山林地(其中东北一侧以山脊分水岭为界与南美山界相邻)。面积约 100 亩。
(3)岽勃林地,即团苏坡岽勃水田垌两岸山坡和山谷的山林地。北岸山坡的林地,东面接南美坡山界,南面至山脚下是团苏坡岽勃水田,西面至山谷转弯往南与因叫林地相连,山谷往西到山顶上以分水岭为界以西、以北接团黎山界,东北接南美山界。南岸山坡的林地,东接南美山界,南面与因叫林地相连,西与山谷林地相连,北面至山脚是团苏坡岽勃水田。面积约为 100 亩。
三处山地面积总共约250亩。

权属纠纷的时间:一九九七年三月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对大岽眼、因叫、岽勃三处山林地发生权属纠纷,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调解权属纠纷。

权属纠纷调处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1)大岽眼山林地、(2)因叫山林地、(3)岽勃山林地所有权属于申请人所有。

事实和理由

团苏坡与团黎坡均是南晓镇团城村委属下的两个自然坡,因两坡相邻,部分山界及水田相邻。解放后,团苏坡分有一、二共两个生产队,后来又分为三个队,每个队有队长。为了便于管理,把二队和三队合起来分成五个村民小组。后来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生产队长已经没有存在的实际意义,每个坡推选一个坡主任进行村务管理。村民宁其莊、黄增福等曾任该团苏坡坡主任,方兴礼现是该坡坡主任。
1996年,南宁市宏硕林业公司与团黎坡签定了约二千亩山林承包合同。团黎坡在我团苏坡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属于团苏坡所有的共250亩山地也签给了宏硕公司 ,承包山林种植桉树。这250亩的山地均位于我团苏坡生产管理区内,地名分别称为大岽眼、因叫、岽勃(又称为岽拔或龙鼻),是我团苏坡所有的土地,由团苏坡二队三队管理。一年后即1997年,当宏硕公司在我团苏坡的上述山地上开发种植时,方知事情原委,村民强力阻止,却无济于事。但我团苏坡村民为了本集体的利益,维权的行动一直没有停止。2003年12月,当宏硕公司来到上述山林地伐木时,我团苏坡数十名村民代表又进行一次强力阻止,从而与宏硕公司发生冲突。后来南晓镇政府、南晓派出所出面调停。在南晓镇政府的主持下与宏硕公司达成了一个不公平,但却能暂时缓解矛盾的协议。我团苏坡为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息事宁人,顾全大局不得不接受了这样的协议:充许宏硕公司砍伐第一批木材,今后不得再进行砍伐。从此我团苏坡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总算得到了极大的维护。

但团黎坡认为上述山地属其所有。

为此,我团苏坡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土地所有权,也为了响应党和政府进一步深化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现我团苏坡在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对上述三处地名的林地的所有权属于我团苏坡集体所有,阐明以下事实和理由:

解放初期的土地改革时,大岽眼约9亩水田及水田东岸山坡的山地、因叫约12亩水田及水田两岸山坡的山林地,由政府分给我团苏坡集体管理。岽勃约20亩水田在土改时也分给我团苏坡管理,但岽勃水田两岸山坡至山谷的山林地属南美坡的山地,因此这水田属插花田。到六十年代,按照“三包四固定”原则,为了便于生产管理,在团城大队的协调下,岽勃的山林地由南美坡划给团苏坡管理。从此,这三处的水田和山林便属于我团苏坡的生产管理区。直到现在,这三处的水田仍是我团苏坡的承包责任田,这是铁的事实。我团苏坡对上述土地一直进行有效的生产管理。特别是1986年由邕宁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留山证以后,我团苏坡对上述土地的权属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确认和保护。为了更好地进行管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村民的积极性,我团苏坡在本集体内把上述三处山地作了科学、合理的分配到各村民小组。即大岽眼水田东岸山坡林地分给二队管理;因叫林地,水田南岸山坡的林地分给二队和三队管理,水田北岸山坡的林地分给二队管理;岽勃林地,水田南岸山坡的林地分给二队管理,北岸山坡和山谷的林地分给三队管理。

对于以上事实,有当年解放初期团城村第一任支书方英日作证、有与南美坡的协议书、有团苏坡责任田承包合同以及邕宁县人民政府核发的自留山证予以证明。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稳定山权林权、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暂行条例》第4条:集体的山权林权,应以1962年“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凡是权属清楚的,都要稳定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规定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综上所述,团黎坡认为上述山地属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大岽眼、因叫、岽勃三处山林地的所有权属于我团苏坡所有。敬请政府及相关部门,尽快进行实地调查,秉公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实现构建和谐社会。

此致

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团城村团苏坡

法定代表人: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 、 。


年 月 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一份;
2、自留山证复印件;
3、附图;
4、协议书复印件;
5、证人证言;
6、责任田承包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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