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之路到底有多远?
发布日期:2010-08-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近日看新闻,竟然看到被冠有史上最牛公文的一则消息:“一审(法院)不应采信(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错误鉴定结论,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而一意孤行或者基于其他原因,硬要依据上述错误鉴定结论作出判决……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我们想: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
网民将其称为“史上最牛公函”,这是夸张的戏说,但“警告函”这个名称真的恰如其分。更有戏剧性的是从常情理解原告必胜无疑的判决竟然经公函警告后整个颠了个个。
一个区管委会竟然能对区法院发出指令函,这篇所谓公函给人莫名其妙的感觉,我国依法治国方略早就提了多少年,结果没有使人们意识到司法的独立于公正,反倒认识到了法院原来还是摆平群众闹事的一把好使的匕首,为什么在当今中国特色的司法演进中会出现这样的闹剧,归根到底还是法律在社会功效中的地位根本没有被当权者正确理解,他们始终认为法检只是党委政府下属的部门,和一般局、委、办没有两样,就连什么招商引资本属政府职责的的事情也应分派到法检机关。这种畸形认识观从历史渊源来说还是归根于建国初期的社会变革。从建国前夕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民国法统被废止,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依靠党的政策和各种命令,社会矛盾的解决和经济发展基本都靠党的政策和法规性文件,而54年一届人大通过的宪法,虽然可以说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开始构建,但司法理念中法律服务于政治的思想根深蒂固。从建国之初,各种政治运动风起云涌,而司法机关一直陷于尴尬境界,尤其文革期间,检察机关被取缔,使本来就在脆弱的司法体制近乎瓦解,使当时对刑事犯罪的惩治完全取决于党的政策和条例,甚至包括一些领导的个人好恶,经常出现一言堂,一家言的情况。即使70年代末恢复建院,从恢复之日起司法机关的职能和法律地位就未定位清楚,最初的人员调配都来自军转干部及工人等,考量其素养的不是业务而是政治出身和政治素质,这种政治党务工作资历逐渐成了干部任用的原则。从人事任用乃至法律阶层都没有界定清法检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区别,时至今日仍是如此,即使宪法和法检组织法都以原则性条文规范司法机关独立自主,不受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干涉,但并没有就如何保障司法公正独立做出任何细节性规定。
当然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当对国家的领导是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的领导,而不是直接僭越法律行使行政领导,地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一样受党的政治领导并受党委人事推荐权制约,但并不代表,行政机关就可以将司法机关视为其下属部门,从日常地方政府行文就可以发现政府直接是以指令性通知指派任务。其只看到法检首长不是地方决策层成员,而重要的行政机关首长却可能是地方领导核心成员,而其恰恰忽略了正因为法检机关的法律地位的独立性才从表象上脱离地方决策核心,但此种剥离只是表象上的,因为根本没有体现出来这种独立公正司法的政治保障。
司法权的行使既强调非干涉性也强调党的政治领导性,但党的领导是思想性指导,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把适用法律与党的政治意图有机结合起来,而不是不顾法律,甚至借口执行政策而违反法律,不能把党的政策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实质上法律正是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党的意志,因此本质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在接受党的政治领导,但在依法治国框架内,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是并行于宪法的位阶下,政府无权对司法机关发出指令。两者共同遵守于以宪法为母体的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当地政府不去引导化解矛盾,却想方设法遮盖矛盾,甚至不惜以警告性通知干预审判,以民为本的执法理念不知体现在何处,而法院竟然和“公函”意图保持一致,民生问题是社会矛盾的根源性问题,不从根源上革新理念,寻求矛盾解决机制,相反试图将矛盾遮掩下去,从本质上反映了当今依法治国理念的扭曲化。真正的解决策略在于如何保民生促发展,提升民众生活水准,保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这才是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所在。
【作者简介】
顾海宁,男,1983年生,江苏省邳州市人,2007年参加工作,2009年任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