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国环境重要问题的介绍与分析——埃及
发布日期:2010-08-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随着国力的增强及企业实力的提升,我国政府提出实施“走出去”战略,政府各个部门也出台具体的政策,引导和鼓励中国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在境外投资并购,逐步企业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热情很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企业仍然缺乏境外投资经验,特别是缺乏对投资国商业环境、法律环境的了解。本文结合作者所参加的一些境外投资项目,并在相关资料信息的基础上,就一些备选的境外投资国的投资环境等进行初步介绍与分析,供感兴趣的企业及朋友参考。
1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1关税制度
1.1.1关税管理制度:2005年修订的《海关法》与2006年颁布的《海关法实施条例》构成了埃及关税管理的基本制度。埃及财政部是埃及关税政策的制定机构,其下属的海关是关税政策的执行机构。埃及海关总署下设4个分关:开罗关、亚历山大关、塞得港关、苏伊士关。每个分关设有:关税管理处(负责所辖省内海关事务)、自由区管理处(负责所辖省内自由区海关事务)、裁决处、税则处、估价处。
1.1.2关税水平及其调整:根据WTO的统计,埃及2008年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税率为16.7%,2009年1月29日,埃及发布总统令,宣布降低或免除250种商品的进口关税。这250种商品主要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和节能及环境友好型商品。其中,木材、印刷、纺织、化工等行业所需生产设备的关税降至零,部分埃及本地没有的原材料的进口关税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1.2进出口管理制度
1.2.1基本制度:1975年颁布,2005年修订的《进出口法》是埃及进出口管理的基本法律。埃及贸易与工业部主管对外贸易,其下属的进出口监管总局负责进出口商品的检验。进出口监管总局下设原产地管理局,负责研究贸易优惠安排和非关税壁垒、公布信息、颁发原产地证书等。埃及规定,对埃及出口产品的原产地证书、文件及附件等须由驻出口国的埃及使馆或领事馆认证。如果埃及在出口国尚未设立使馆或领事馆,则应由驻出口国的其他阿拉伯贸易代表机构予以认证。
1.2.2中埃装运前检验谅解备忘录:2009年4月,为进一步提高出口埃及工业产品质量,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埃及贸易与工业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与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贸易工业部关于中国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谅解备忘录》(简称《中埃装运前检验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出口埃及的产品采用装运前检验模式。
1.2.3贸易救济制度:埃及1998年《国际贸易中不良做法影响下的国家经济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埃及贸易救济的基本制度。该法对埃及的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程序做出了规定。贸易与工业部下属的国际贸易政策司负责反补贴、保障措施和反倾销调查事务。
1.3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3.1埃及2005年《公司法》、2005年《投资保护鼓励法》及其实施细则、2002年《经济特区法》、2005年《所得税法》以及2008年修订的《资本市场法》、《保险法》、《经济法庭法》和《不动产税法》等构成了其投资管理方面的基本法律。
1.3.2根据《投资保护鼓励法》,以工业区模式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外国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和投资成本可以自由汇出而不实行外汇管制;企业有权自由确定产品价格;在企业正式经营的下一年起,10年免交政府规定赋税,5年内免交组建公司、与业务有关的借贷合同和抵押合同印花税、公证费、登记手续费。同时免除组建公司、企业必需的土地注册合同的上述税务和费用;企业可自由从事进出口贸易;企业进口自身使用的机器、设备、仪器、工具,一律减按5%征收海关关税。进口原材料照章征税;享受出口退税。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原材料,可执行海关临时放行制度;可以获得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可以办理土地抵押、担保、转让。
1.3.3根据《经济特区法》,以经济特区模式投资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享受投资保护,资本可以自由流动,外汇可以自由汇出,产品自行定价;企业经营活动、利润、收入、土地所得、非住宅不动产所得减按10%缴纳所得税,个人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减按5%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区内免除关税、销售税以及公司进口的一切机器、设备、仪器、工具、原材料、零部件的一切种类的税费;特区企业无须进行进出口登记,无须获得进出口许可,均可进出口自产产品;企业可以采取按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获得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使用权,使用期可达50年并可延长。
解读分析:企业在投资之前,需要通过内部法律顾问或外部律师等了解投资国的关税制度、进出口制度、投资制度。如此,企业才能够确定投资的形式,如成立合资公司、还是独资公司等;出资的形式,如现金出资、设备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最为重要的企业可以通过上述制度初步评估投资国的整体投资风险、投资成本,从而有助于企业制定比较详细、科学的境外投资分析报告。
2投资壁垒
2.1外汇管制:从2003年上半年开始,埃及对出口企业实施强制结售汇制度。旅行社和宾馆等可直接向游客收取外汇,而不必事先将美元兑换成埃镑后进行结算;出口商、旅游收汇单位等必须将外汇收入的75%卖给银行。因此,在现行外汇管理体制下,在埃投资项目,进口原材料所需用汇和企业利润的汇回存在较大的困难。
2.2劳工管理:在埃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埃及劳动法规定的中埃雇员比例1∶9用人(自由区可放宽到1∶3),才予以办理相关的工作签证,且工作签证期限较短,办理手续繁琐,极大影响了在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2009年2月2日,埃及劳动部部长宣布,由劳动部和贸易与工业部共同起草的“纺织行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研究报告”已经完成,并已提交总理办公室,该报告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要降低纺织行业雇佣外国工人的比例。该报告一旦通过,将对中国对埃及的劳务输出产生一定的影响。
解读分析:外汇在一些国家是一个比较敏感问题,不同的国家外汇储备情况不同。就外汇管制的管制的强度差别很大。中国企业需要投资国的资金进出及需求方面及早制定有关策略,避免影响投资后企业的后续运营。另外,劳动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时候该问题可能上升到政治高度。笔者了解中国的一些大型企业在国外经常遇到劳工问题,发生的原因很多,但无论如何都是中国企业在遵守投资国的法律法规尚存在一定的瑕疵。如果中国企业投资且后续需要技术人员的有利协助等才能保证投资公司的有效运营,建议充分考虑埃及的劳工规定,同时,与当地的有关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一旦发生类似事件,能够及时有效解决,避免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作者简介】
阚凤军,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四川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民商法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