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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修:一个中国刑法改革里程碑意义的新起点
发布日期:2010-08-25    作者:程才律师
本月23日开始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13年来最大规模的本次刑法修正案格外引人关注,初稿共40余条,除了有可能增加当前广受注目的危险驾驶罪、拖欠劳动者工资罪等新罪名、修改非法采矿罪等罪名外,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是,顺应世界刑事法律改革趋势,结合中国实际,将以往司法改革的成果,如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慎杀、少杀的死刑政策,体现在修正案中,为我国下一步刑法改革指明了方向。
其主要内容是减少死刑、调整刑罚结构:除取消部分犯罪的死刑外,同时对刑罚结构和特别减刑制度进行调整,以矫正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司法现实,不但修改刑法分则,还对总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
在死刑制度上贯彻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的指导思想,虽然。最高法院在2006年收回死刑复核权,并于20105月联合最高检等部门颁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力图在《刑法》未修改的情况下,从司法程序和证据制度上做到少杀、慎杀。此次修正案为使刑法典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将从三类罪名减少死刑:一是长期以来很少适用死刑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等;二是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因素表明不适用死刑的犯罪,如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等;三是可以通过立法技术的调整来解决死刑适用问题的犯罪,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等。此外,修正案中还将出现一定年龄以上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以与现行《刑法》所确立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相呼应,更进一步限制了死刑适用主体,从而做到少杀、慎杀
  为克服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现行《刑法》的结构性缺陷。修正案将对刑罚结构和特别减刑制度做出调整。一方面在取消部分死刑罪名的同时,规定较长的最高刑;并将严重暴力犯罪数罪并罚后的最高总刑期,从20年延长至25年或30年,同时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另一方面,将严格适用减刑和假释制度。减刑过快过滥带来过大的寻租空间,修正案拟将不适用死刑或死缓的严重犯罪人限制适用减刑或者假释,且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不得低于20年。此外,有可能引入近年来已经普遍探索的刑事和解制度,对轻罪实行非监禁化。修正案拟规定:犯罪行为人以悔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是刑事和解。犯罪后当事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的,对犯罪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的刑事立法过程曲折。历经38稿刑法草案,出台了192条的我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刑法》,死刑罪名仅28个,且15种集中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但1982严打期间,多部单行刑法增设死刑,死刑呈滥用趋势。至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颁行24部单行刑法,107部附属刑法,刑法典变得杂乱分散。1997年修订《刑法》,将之前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纳入刑法典,但死刑罪名则增至68种(后经司法解释调整为67个),一直以来为学界所诟病。此后至今,共有七次刑法修正案问世,但只是对刑法分则予以修改完善。
而本次修正还对刑法总则进行修正,内容上更加深入,体现了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的改变,即控制死刑,构建合理化科学化刑法体系的思想。这意味着中国的刑法改革开始突入体制,进入深水区。据悉,对于废除死刑,赵秉志等学者建议采取三步走方案。首先,从废止侵犯个人法益的财产型非暴力犯罪与无具体被害人的侵犯社会法益的非暴力犯罪死刑,到完全废止侵犯社会法益的非暴力犯罪及侵犯国家法益的非暴力犯罪死刑,直至最后废止贪污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及毒品犯罪死刑;然后,从2020年起经过一二十年后,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最迟至2050年,实现死刑的全面废止。
    本次最大对现行《刑法》的最大规模修正,是我国刑法改革一个新的起点,为我国刑法改革指明了方向,但是基于我国特有的国情和背景,要废除死刑有可能“任重道远”, 还可能遭遇严打”“打黑”“扫黄等运动式执法。但我还是想方向既明确,趋势就不可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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