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违法代理诉讼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0-08-2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近几年,审判实践中发现公民违法代理诉讼现象时有发生,这种现象损害了司法权威,不利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和国家法制文明进步。
一、公民违法代理诉讼的表现和原因
进行违法代理的公民代理人大多为乡镇居民,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或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法律基础较差、违法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关系疏通费、冒充律师进行诉讼、非法拉案源、制造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等。
导致公民违法代理诉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大致有:法院对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力不从心、部分乡镇法制环境较差、民事纠纷日益增加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加剧、公民代理诉讼缺乏监管、处罚机制不健全等等。
二、公民违法代理诉讼的危害
(一)违法代理,损害司法公信力。违反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的情形是公民违法代理的突出表现,而且为打赢官司,公民代理人也常以疏通关系为名向当事人乱收费。这样一来,无论案件最终审理结果如何,都会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误解,有损司法权威,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素质不高,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民代理人一般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因此其对于诉讼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认识以及对具体诉讼程序的把握与律师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经常出现代理人制造伪证、提交证据不合法等情形。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案件的败诉就是因为不合格的诉讼代理人进行违法代理所致。
(三)有偿服务,干扰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因公民代理人的有偿法律服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其不必承担任何管理费用和税费。因此,在实践中除一些公民代理人进行收费代理外,还出现了律师、法律工作者或公司法律顾问按本行业收费标准收费而以公民个人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情况,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四)大局意识不强,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大多数的公民代理人法律素养不高、仅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代理目的,社会责任感较差,在代理过程中不注重与对方当事人的沟通交流方法,常常使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更加激化,甚至挑动群体性诉讼,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应对之策
(一)明确担任公民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的资格。由于“不合格公民代理人”审查标准在法律规定上的不健全,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条件很容易得到满足,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无法真正落实。因此,应从明确公民代理人资格条件的角度进行立法完善。
(二)限制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入的诉讼程序范围。区分案件性质,确定公民代理人可进入的范围。以公民代理人参与简易民事案件诉讼为原则,确保人民群众在遭遇法律诉讼时得到高质、高效的帮助。
(三)落实公民代理诉讼登记制度。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担任公民代理人的,应当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登记有助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掌握和查处公民代理诉讼领域出现的违法代理问题,因此,应落实公民代理人的登记备案制度 。
(四)法院积极行驶司法审查权和法律释明权。法院严格审核公民代理人出具的个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人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已经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材料等 ;向委托人释明公民代理应属于无偿代理;同时明确公民代理人因代理活动中的违法代理、重大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被代理人有权要求赔偿等。
(五)完善制度化配套措施。由于缺乏制度化的配套措施,经人民法院许可获得公民代理诉讼资格的代理人并没有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脱离监管的客观情况使得公民违法代理诉讼现象屡屡发生。此外,有关违法代理的整顿、打击措施也不够健全,有过违法代理行为的公民仍存在继续违法代理的可能。因此,应进一步完善查处违法代理行为、禁止二次违法代理等制度化配套措施。
【作者简介】
谷丹,江苏扬州市汉江区人民法院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