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我国律师事务所现行普遍采用的提成分配制存在诸多弊端,成为影响律师事业
发展的矛盾焦点所在,为使律师业改革和发展获得新的空间,必须实行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制,并且必须实行法定的强制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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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事务所对执业律师的报酬分配没有统一模式,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分配方式:固定工资制,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如学历、职称、工龄和职务等确定一个固定且稳定的工资额;提成分配制,又被称为效益工资制,即按照律师个人所承办业务收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律师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实践中也有极少数律师事务所采用年薪制等其他分配方式。固定工资制是计划
经济时代通行的分配模式,如今少数经济欠发达地区仍在适用,提成分配制是现行最流行的分配方式,为极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
提成分配制溯源
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传统吃大锅饭的工作模式和分配模式,已经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为了最大程度满足市场对
法律服务的需求,充分发挥律师的主观能动性,必须废除固定工资制,但因为没有
历史经验可以参照,取而代之便是同其他产业如工商业承包效益提成相类似的收费提成分配制。这种改革的优点是:过程简单,不需要太多的制度设计;操作简便,按一定的比例做简单的数学运算;见效明显,能最大限度地激励律师多办案、多创收。这种分配制度的逻辑立足点是着重发挥律师个体的积极性,价值取向是激励律师多办案、多创收。这种改革将律师积极性发展到了极至,律师业因此得到快速发展,法律服务的质和量都得到明显提高,客观上也促进了律师维护司法公正的积极性,因为有眼光的律师知道,只有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诚信对待客户才能赢得社会的承认,最终取得更多的业务量,从而能够得到更多的经济回报。这种分配模式因其上述三个优点,加之当时也没有更多的经验可以参照,在当时急迫的改革形式下,被认为是最合理的分配制度为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采用。
提成分配制成为制约律师业发展的各种矛盾集聚点
经过律师分配制度改革以来十年左右的发展,律师群体构成、社会环境以及人们对律师的要求,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律师队伍快速发展甚至是膨胀发展的今天,提成分配制度的弊端已经充分暴露,律师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与这种不合理的分配制度不无关系。
一、不利于律师间的业务合作和新律师的培养。实行提成分配制后,律师从收案到办案有了明确的分工,再也不会互相推委,但现实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分工变成了分家,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成了律师个体户协会,律师间不仅没有良好的协作关系,反而为争抢案源而互相诋毁。一个律师接案后,不希望其他律师参与合作,因为参与就意味着分享收费提成,其他律师没有分享收费提成也不愿意参与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甚至对业务讨论也没有兴趣,至于该律师因工作忙,由其他律师代替提供服务在制度上更是没有依据。同以前简单的法律服务要求相比,现在的客户对律师的服务时间、律师的知识结构、律师办理委托事务的效率都有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律师合作办理委托事务已经越来越重要,但事实上“客户很难享受到一个律师组织而不是一个律师个体的服务”①,国外可以组织一个律师团为客户提供全面服务,但在提成分配制度下,我国就很难组成律师团,即使在当事人的组合下形成了律师群,但律师群也很难“抱成团”,因为各个律师与当事人都是直接地独立地发生关系,结果往往是各行其是,并不是当事人所想象的是能量的累积。
同样的原因,提成分配制也不利于对新律师的培养。一个新律师的成长,资深律师的言传身教至关重要。但由于前述原因,有资历的律师很难自愿地将自己的案源完全交给或者是带着新律师合作办理。这既不利于让新律师尽快的多接触社会,锻炼办理各种类型案件的能力,同时也造成新律师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难以得到保障,一些素质很好起点很高的新律师甚至因此长期得不到发展,这必然造成律师事务所发展后劲不足的结果。
二、阻碍律师事务所的自我发展。
现代社会对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而一个有规模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办理法律事务之外,还有许多公共事务比如文化建设、促销宣传、规模发展、总体服务档次的提高等等,这既需要所领导的组织指挥也需要全所律师的积极参与。著名心
理学家弗鲁姆的期望理论认为:只有当人们预期到某一行为会给自己带来有吸引力的结果时,个人才会作出这种特定的行为。②有效的激励措施对一个组织的重要性即在于此,而且物质激励是基础的激励措施。但由于将收费和分配的简单直接的挂钩,律师工作的动因就是多收费多分成,因此与业务收费没有直接联系或者说是联系不太紧密的工作也就没有人会关心,因为收费的多少基本依赖个人的能力和影响,管理公共事务付出与所得并没有象收费与分成联系的那么的直接和紧密。这也包括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因为他们也主要是靠业务收费提成取得报酬。这使律师事务所在制度上不能形成一个让领导和全所律师积极关心公共事务的机制,导致律师事务所的自我发展失去动力支持。
三、妨碍自律功能的发挥。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管理系统的基础,而自律功能的发挥,必须有使律师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的措施,即管理学上所称的正强化和负强化③。通常情况下,物质上的措施是一个主要的或者说是重要的措施。而且对律师事务所来说,物质的与人事的和精神的相比,其调节功能会更灵敏、细微。解聘本来是最严厉的人事上的负强化手段,但对律师事务所来说并不常用,一个律师事务所不太可能因为一些管理上的细节而轻易进行人事变动,而且律师的选择空间并不如产业工人那样大,尤其是合伙人律师,在合伙期限内进行人事变动更加困难,甚至会导致律师事务所的解散。所以,物质上的强化手段是律师事务所实现其管理职能的主要手段。但提成分配制使律师的收入与其业务收费呈量化的比例关系,没有可以调整的余地,所以无法将收入分配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使用。而且,由于律师对个人收费的关注,使少数律师可以依仗自己的高收费而无视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甚至有些律师事务所出现了按收费高低
自然形成地位高低的现象,这些都会成为律师事务所实现管理意图的障碍。另外,由于律师事务所的领导也同样按收费提成,有的领导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会发生与下属争夺业务的现象,这必然会影响领导威信,导致律师事务所管理效能的下降。
四、不利于律师事务所内部专业化分工。众所周知,现在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绝大多数没有实行专业化分工,任何律师可以接任何类型的案件,被人戏称“万金油”律师,即什么案子都能办,但什么专业都不精,这在改革之初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层次较低的情况下并没有什么不妥,但现在随着立法和法学理论的快速发展,随着社会对法律服务质量和深度要求的提高,“万金油”律师已经感到越来越难以胜任一些非常见服务领域的法律服务要求,社会对“万金油”律师的服务水平也有颇多微词,认为“律师懂的我都懂,我不懂的律师也不太清楚”。所以,实行服务专业化是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趋势,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专业所,而在县城等人口积聚不多的地方,专业所的业务量难以满负荷,只能在所内进行专业分工,这就需要所内按专业类别统一调配律师和统一分配案源,但提成分配制下,案源多的律师对到手的业务是不愿意轻易交给其他律师去办理的,也很少有律师自动选择从事诸如刑事、行政之类的既“麻烦”又少收益的专业,结果,即造成因为经济利益矛盾无法调和而不能形成专业分工的困局,法律服务水平不能上升到新的层次。所以,有人认为,利益分配是目前阻碍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最为突出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①
五、对律师社会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社会对律师的期望是法律的化身,是正义的使者,国家建立律师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进法治和司法公正,因此,律师应当是诚实信用的楷模。但是在提成分配制下,律师对金钱的注意力会更加集中,甚至会发生律师收费不办案,重收费轻服务,为接业务而乱承诺或者与法官搞不正当关系等现象,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对律师社会形象做过的一个调查显示,人们对律师印象不好主要因为五方面的问题,而收费是最突出的问题。②甚至有专家认为,律师出现诚信危机最根本的问题是律师的收入分配问题。③在少数律师眼中,只要接到业务、律师费收进来,其目的就已经达到,接下来的服务工作是凭着其“良心”或者说是为了长远追求更多的金钱而进行的,这难免会造成社会对律师职业越来越出现信任危机的局面。另外,目前社会上有人挖苦律师“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办案的律师直接收案子、与当事人谈收费,有的甚至直接收现金,这显得办案律师与钱的距离太近,捍卫正义与收费联系的太直接,势必造成社会上的这种看法。但是,提成分配制决定了必须采取这种接案、办案和收费程序。
六、影响法律服务市场的收费管理。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既体现对律师工作的充分尊重,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律师队伍,又保障有更多的人有机会接受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国家制定了律师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但出于对案源的追求,一些律师尤其是一些资历较浅的律师会采用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受理案件实现“薄利多销”,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一些资历较深的律师,会擅自抬高收费标准,用抬高门槛的方式来甄选案源、提高业务收费总量,这看似一种市场行为,但法律服务市场不同于普通商品市场,如果可以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就会使很多人失去律师帮助的机会。这些无序的市场现象,必然妨碍律师业的健康发展。七、误导对律师的评价标准。评价律师优劣的标准,应当是一个律师对捍卫
法律正确实施所作贡献的大小,可以从业务素质、业务水准、业务实绩、职业道德水平等综合要素反映出来,但由于实行了个人报酬与业务收费的直接的正比例关系,而报酬又往往被认为是一个人被社会被本单位承认程度的体现,是劳动成果的体现,报酬多
自然被认为是贡献大。因此,在提成分配制下,评价一个律师,人们的注意力会很自然的集中到律师的业务收费上来。现实中往往是这样,谈哪位律师有名望有水平,结果往往是那些收费高的律师,评价律师事务所,社会甚至是律师管理组织会很自然的以收费作为一个硬性指标,“数钱论英雄”。当然,收费多的律师很多都是比较优秀的律师,但业务收费与律师是否优秀之间在本质上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收费高低带有很多偶然性,而且真正忠诚律师职业的法律卫士,其收费并不一定很高,而且有些律师的高收费是以败坏律师职业道德为代价的,如跟法官搞不正当交易,给介绍人回扣等等,但他们往往会成为其他律师羡慕的对象,社会舆论的宠儿。
总之,提成分配制造成的不利后果是将律师工作各方面与收费单纯地直接地联系起来,使很多律师为案源所困,为收费所累,这是一个不争的现实。这种状况如不能得到改变,我们就会变得象美国的律师那样,鼓起了自己的钱囊却迷失了灵魂和信仰①,使律师职业成为人们既羡慕又看不起的行业②。
通过前文分析可见,律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很多都或多或少的与现行分配制度有因果关系,提成分配制度成为制约律师业
发展的各种矛盾集聚点,甚至,律师界经常感到困扰的执业环境问题,也与此不无干系,一个管理失当的行业受到相关行业的排斥是一个自然法则,所以,也正是这些问题反过来影响了律师执业环境。最近,多位最高层中央领导专门针对律师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这是建国以来的第一次,说明律师业发展中的问题已经非常突出,解决这些问题的要求已经非常迫切,说明当前律师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需要新的思路来解决。分配制度改革是一个重要途径。
改革分配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框架性构想。
前文分析的提成分配制度引起的问题,如律师的规范执业问题、合作问题、发展问题,律师形象问题,通过以前惯用的
教育引导、组织管理、法规规范和制裁等手段和措施已经无法解决。律师行业中出现的问题越来越多、人们对律师的评价越来越低是最有说服力的事实。因为教育引导本身是柔性措施,必须通过律师的个体自律才能起作用,而人的欲望无限膨胀的特性注定了这种措施的作用有限性;律师工作相对独立的特性也决定了律师事务所自律、行业协会管理和行政部门管理的作用发挥难以深入;至于对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则是亡羊补牢的措施,很难说有多少预防功能,而且它所能解决的问题范围也极其有限;而改制仅仅是通过所有制的改变激发了律师的主人翁意识,使律师有了“恒产”,为提高律师工作积极性奠定了物质基础,其作用仍然是
经济意义的,但律师业的生产力价值决不仅仅在于经济效益,改制对促进司法公正这一更重要的律师业生产力价值,已经穷尽其功能。因此改革分配制度必须纳入我们的视线范围,一方面分配制度是生产关系的三要素之一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是物质分配关系;另一方面物质分配也是一个重要的管理内容,是一项主要的管理措施。对现有分配制度进行改革,可以为我们的律师管理工作拓展一个崭新的空间,因为物质分配的功能除了实现人的物质需要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功能就是价值引导,能使管理者预期的目标成为每一个人内心的追求。
国家建立律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实现社会公正,所以社会公正的实现是改革分配制度的首选目标,但我们也不能忽视了律师对个体经济利益的现实追求,因此,合理的分配制度应当实现一个双重目标——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佳平衡,实现个体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社会对公平公正的追求的统一。为实现这个双重目标,我们必须以律师工作的综合绩效而不是单以收费,为确定律师收入分配的依据,笔者称以这种理念为基础的分配制度为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制,即根据一系列指标对律师工作进行综合考评,量化得分乘以一定的系数得出律师的劳动报酬的分配制度。它不失为是一个解决当前律师业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它将管理者的管理目标化作具体的考核标准,并将考核结果转换为律师报酬的分配依据,这样,管理目标将自动成为引导律师行为的规范和准则。这也正符合司法部提出的“进行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引进、推广以执业质量、资历、专业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工资分配办法”②的要求。
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制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促进律师诚信执业、依法执业,提高服务质量;鼓励律师主观能动性;促进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发展包括经济实力的增强;增强律师的集体观念和团队精神,以及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强化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能;吸引人才并培养人才。如果说提成分配制的价值取向侧重于增加业务数量,那么,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制则侧重于提高服务质量,最终是为了律师业更健康的发展。
为此,在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制度下,律师(包括合伙人)的工资性分配考评指标应当涵盖以下要素:1、固定的底薪。以律师的基本生活和工作条件得到保障为标准,每个律师同等享受,以解决律师的基本生存问题。“仓廪实而知礼节”,这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鼓励律师提高服务质量的物质基础,也有利于为培养新律师创造物质条件;2、办案数量及个案的复杂程度积分。统计每个律师当年总的办案数量,并对每一个案件的复杂程度按一定标准作出评定,得出一定的积分。该指标考核律师的业务工作量,实现“多劳动者多得食”,鼓励律师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服务;3、招徕案源的数量及所收取的律师费情况,据此换算相应的积分。该指标考核律师为律师事务所作出经济贡献的大小,同时也鼓励律师积极主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4、业务学习及理论研究情况积分。业务学习包括学历现状、进修情况、其他知识学习情况等,理论研究如调研
论文写作、发表和获奖情况等,该指标促进律师加强理论修养,提高法律服务水平;5、律师事务所安排工作的完成情况及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积分。考核该指标以强化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职能;6、受表彰和奖励情况积分;7、当事人反馈(投诉及处理)情况。受到当事人投诉并确有违反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及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的,扣除一定的积分。该指标用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8、其它重大贡献情况积分。第1项为固定额,第2 至8项应当有合适的比例。关于如何设计各项指标的积分方法,本文因篇幅所限,不做具体讨论。
解决律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同时跟进,最关键的是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因为现行分配制度对管理目标的实现依靠的是律师自律,而改革后的分配制度则更依赖组织管理。立案和收费管理尤其重要,实行综合绩效考评分配制的必要条件是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谈判、统一指派承办律师(应当尽量满足当事人指定需要),不实行上述三统一,前文所述弊端仍然不能革除,改革将失去意义。
必须实行法定的统一改革。普通
企业实行什么样的物质分配制度是企业内部问题,国家一般不做干预。尽管现在把律师事务所定位于社会中介机构,但它的确不同于一般的企业,一般企业的唯一目的就是获取最大经济利益,而律师事务所在国家制度设计上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它负有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社会公共职能,是一般企业所不能代替的。因此,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国家进行适当的干预是必要的,比如说,国家对一般商品价格实行随行就市的市场原则,而对律师的收费标准则通过制定法规来规范,并明确限制协商收费。正如前文所述,提成分配制造成的问题已经阻碍了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依靠律师事务所自身已经不能实现这一改革。我们知道,本文列举的律师业存在的问题早已经显露,而且也有很多有识之士看到这些问题与提成分配制的联系,官方也深感提成分配制不符合律师业发展方向①,但事实上十多年来一直不能改变,究其根本,是因为分配制度改革的呼吁和倡导得以变成现实,我们依赖的动力,仅仅是律师事务所通过信息反馈而自主作出的应变,但各方面的信息反馈转变成律师事务所制度自觉的改革,反应速度和程度取决多种因素,这个过程是非常漫长的,而且结果也并不完全相同,所谓“南橘北枳”。这与社会的对律师业革除弊端要求的迫切性和律师业健康发展自身要求的差距太大。而且,分配制度改革的制度设计也是非常复杂的过程,这种改革甚至可以说是全新的变革,各个律师事务所的组织管理能力参差不齐,有些所很难依赖自身能力实现改革,客观上也需要规范性指导。另外,从主观方面分析,笔者认为新制度的实行很有可能遇上人为的阻力,因为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现实控制者(主任、合伙人)一般都是资深律师,是提成分配制的既得利益者,论个人业务收费他们一般都名列前茅,而论综合素质、水平、能力则有可能不在他人之上,实行综合考评后,他们的收入就有可能不再保留现有水平,这些实际控制者如果不能顾全发展大局而放弃眼前利益,就很难会自行发动改革,甚至会极力阻挠。而且,这种改革需要统一的行动步骤,否则就可能发生有律师尤其是个人业务收费较多的律师向仍实行提成分配制的律师事务所流动的情况发生,造成改革所的尴尬,从而挫伤其他所改革的积极性。因此,实行法定的强制性改革对推行新分配制度是必须的。
参考书目:
①《管
理学——原理与方法》,周三多等编著,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版
②《通向成功律师事务所之路》,高云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
③《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克罗曼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
① 司莉,《
中国律师业现状及发展对策》,《中国律师》2000年第5期
② 周三多等,《管理学-——原理与方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11,第529页
③ 正强化就是奖励那些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以便使这些行为得到进一步加强,从而有利于组织目标的实现。负强化就是惩罚那些不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以使这些行为削弱直至消失,从而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不受干扰。
① 《创办规模化、规范化律师事务所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② 项仙君等,《调查:破解律师“三难”困局》
③ 杨艾祥等,《律师诚信危机》
① 参见《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法律出版社,(美)克罗曼著
② 江平,《为权利而斗争的中国律师——漫谈律师形象与使命》.
② 见2002年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① 2002年司法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进行分配制度改革,即是建立在对现行分配制度
科学评估基础上的正确决策。